國軍「營務營規」暨「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
國軍「營務營規」暨「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
 一、重申基層連隊運作,應以「連隊為根本、連長為核心、建制為主軸」,落實「四清兩點、五查三找」基本要求;「在營休假及提早收假」人員均應遵守營務營規,納入部隊管制,避免肇生管理罅隙,進而衍生違法(紀)或危安等情事。
二、各單位應於春節連假前,運用主官(管)、士官及幕僚體系,針對所屬獨立、偏遠營區(廠庫)、三軍同駐一營區部隊及軍紀狀況欠佳單位實施督(輔)導,以發揮「走動式管理」之效能。
三、年節將至,各級幹部均須落實「知官識兵」,主動關懷工作、心緒、金錢支用及假期規劃等狀況,並運用單位建制組織功能,發掘官兵行為異常徵候(如嗜酒、借貸博弈、不當投資及單親失怙等),並掌握人際關係行為態樣,透過諮詢管道及通報機制,預先輔導與協處,以防範酒駕、自殺、不當情感或詐騙等情事肇生。
四、官兵各項軍法紀教育,應持恆落實於日常生活與工作當中,並建立班、排、連建制指揮與督管責任觀念,發揮建制組織功能;另於休假離營前,應由各級建制幹部,針對所屬實施軍紀安全叮嚀,防杜軍紀案件肇生。
五、持恆教育官兵嚴守人際互動分際,於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及日常營區生活時,須遵「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及「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秉「相互尊重」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逾矩。
六、各單位應持續強化「門禁管制」作為,針對人員進出營區時,應提高敏銳度,主動發掘異狀(如飲酒、精神不濟、神情詭異或夜間男女同時進出等情),查察並回報妥處,不可因熟識或職務之便,不予查驗或便宜行事,以確保營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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