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檢察官法官警察先立法在修法三讀通過都沒話講,有關釋字第604號解釋指出,有關這方面本書提到,因此立法與修法重點在於有關強制險與意外醫療給付,例如駕駛人屢次違規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下63-1,73-3456其中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與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跟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不納入醫療及意外險給付,經公務人員警察取締超過三次以上,由公佈最新明文規定,保障警察與司法警察對於違停保障。
明白刑法304,185-3,185-4條,本人想講的是有關最多人爭議,其中以第271條殺人罪由典型至變相,例如車速過快撞死人而立即死亡跟經儘快送醫到院前宣告不治兩著差別在那呢?本人是支持死刑與悍衛公權力剩下部分,本書有提到勝過打字。
空污與違規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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