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檢察官,法官,警察,各位讀者,先立在修法三讀通過沒話講,選舉要到了,有關刑法第146條,如果沒記錯的話,假設使用詐術甚至用欺騙種種方法,例如他就是一個詐欺犯涉及聯合詐欺與幫助詐欺另涉違反戶籍法及公寓管理條例被抓到,查證屬實,逢選擇因政治參選人員推動有關補貼政策,由於他和她夫妻皆是詐欺犯,原本可以領補貼金額,確之前犯法緣故,導致收入變少,某些政治人物政績導致有所謂跳票,影響選情其他,舉一反三,以此累推,其他行業,比照辦理,尤其從假設戶籍地彰化縣市而跨縣市遷移戶籍至台南市,請問有關這方面資料,民政與社會及警察局以民眾反應,專業人士前往了解,而假設問題來了,在彰化縣市有此刑事記錄,那另一個縣市如何處置,以目前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假設有前科選民在台南市透過選舉投票及游說他人用投票方式支持他行動,而游說與被游說者彼此認識,其他以此累推,有無抵觸並且違反選舉相關法,相信只有研究這方面專業人士才清楚。
另外透過修法,好處在於,以本人案例,雇主違反勞基法,勞工翻6法全書提出要求賠償40個月,而礙於目前勞基法有關保全任職期間,只賠一個月,所以假設三讀通過後,保障勞工像本人一樣,不僅可以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附上簡單文件證明,由勞工局法務代替提出告訴包含寫訴訟狀,原本求償金額,從一個月增加兩個月以上,因為這是詐欺導致保全權益受損而失業,因雇主另涉業務過失讓他受損,而透過申訴管道,依法求償領該有金額,其他以此累推,希望這些有助推動新政,以上是本人一點想法及建議,謝謝你。
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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