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修刑事訴訟法
您好,檢察官,法官,警察,各位讀者,先立法在修法,三讀通過沒話講,有關提出告訴人,當發現新的證據,從新提出告訴,而本人家人一直為銀行催討,此事鬧到家人不高興,而本人當保全任職期間,抓到聯合詐欺,銀行行員及客戶聯合詐欺,而這些是在台北內湖五信及建安新城G區,抓到現形犯,只不過本人一向使用新北市報案APP來
舉證,而一份不起訴書發生地點在彰化員林,由於他和本人有金錢借貸,而因為借錢給他,才會和銀行有所謂消債糾紛,而借款人假設有偽造文書及詐欺又違反勞動性遮務,在台北被告訴人親自檢舉破獲,上網可以搜尋,發現新證據從新提告,而在彰化他本人有這份不起訴書,是否在台北被抓到就可以用這樣方式達到和解或者獲判無罪呢? 既然在台北抓到聯合詐欺又是和消費者債務協商及洗錢防制法有關,而本人有去法扶會申請從新提出告訴,結論家人接到電話告知,這個審核不過,而且銀行問題還是要從新申請消債協商,這樣的事對本人而言是相對不公平,希望政府官員重視此事,進行修法,謝謝你。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