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您好,檢察官,法官,警察,各位讀者,先立法在修法三讀通過沒話講,看到報紙如題,其中有關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的費用負擔及舉證責任,本人關心國內外新聞,有三個方向,或許可以儘早三讀通過,第一公務人員相關辦法,第二投保以年資比例領的退休金,第三有關民事法庭申請調解,好處之一調解成功沒有刑事紀錄,關於這點,我有話要說,本人透過法扶會安排,找到律師去調解長期以來跟銀行之間消息債務協商,而誣告視同全額繳清,而本人參加調解過程第一次金額過高無法接受,順便去上廁所,如果當時本人有錄影存證的話,現在就真相大白,聽到他們對話,他可以告我們妨害公務與聯合詐欺,因為代表債權銀行與負責調解的人長得像前立委陳朝容一家人與玉山銀行和平分行澎俊宏跟快速捷陳佳琪他的字可能有打錯,由於法院因此沒有錄影存證,而家母及姐姐因此事跟我吵架好幾次,而媽媽身體不好,他不知道這件事真相,而東寧保全派駐建安新城G區,發現長得像邱志元保全員,而公司人事主管聯合詐欺以假公文對本人強制扣薪6000元,而此事本人也被該公司解僱,吵架過程有錄影存證,在彰化地檢署有光碟,過去沒有新證據,而台北這些年證據充分,該公司違反勞動性遮務刑法強制罪與聯合詐欺及妨害自由與公務另涉刑法傷害罪,因此本人確定這也是非自願性離職由典型至變相,最後想問一件事,假設有法官退休專任律師,假設涉及聯合詐欺一旦成立,退休金是否會因此受影響呢?
而關係保障勞工,提出建議,勞工可以附上相關文件或者是影音檔,剩下部份由勞務部會同相關單位舉例社會與法務局由警察陪同,而憲法既然賦予民眾有所謂言論與行動自由,只要沒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應該沒有違憲,尤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有關消債看到三讀通過,像夫妻有卡債問題,銀行進行催討,像我的例子既沒有結婚,又抓到現形犯行員與客戶聯合詐欺,又是破獲最多家銀行洗錢案外案,而銀行也違反銀行法沒有告知來電說,早以取消聯絡人視同連帶保證人一事,因此如果可以的話,立與修並且新增明文規定,一旦涉及聯合詐欺,查證屬實,經過調解過程,沒有坦承說明,依法處理交由檢察官與法官相關專業人士處理,有必要情況下,追溯以往,尤其聯合詐欺導致多少人家庭破碎,以是本人小小建議,謝謝,希望對政府推動新政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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