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修國際公約
您好,各位讀者,有些人知道,其實本人不僅擅於使用APP違規取締,更會綜合其他法,將犯罪證據以形容盡可能一次補足,當保全任職期間,勇於檢舉協助警察破獲多起洗錢案外案這些不包含重大刑案在內,因此就算是國外人士在台涉案,依法處理沒有所謂無法可管,而那怕港星或者是陸星演員及藝人包含武打巨星在內,假設有涉及詐欺另涉傷害,和受害者有所謂姻親,而港或者陸星,自稱是本人姻親,有趣的是既然對方自稱是他姻親,有這方面親屬關係,怎麼可以未經過受害者允許,私下將錢保管呢?這些行為了解民法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民法親屬相關條文,而本人破獲多起聯合詐欺違反勞動性遮務刑法強制罪與妨害自由及電腦使用罪最多,其中還涉及民法侵害他人姓名權以及人格權,而刑法妨害信用罪與詐欺取財罪,假藉法扣公文或者假冒行員名義向受害者索取個資,並且以言論或者以假法扣公文,而構成損害名譽及抹黑以欺騙言語及行為等其他以次累推,在家人及母親不知情狀況下,間接也是造成本人名譽損害,尤其家母身體不適,如果因此事而延誤甚至導致病情復發,像這樣,這也是本人認為罕見變相傷害與詐欺取財,而前者在於因詐欺受害,跟銀行有借款因無按時繳款事實存在,而藉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受害者有透過法扶會申請調解過程中,當有證據與不宜管收新原因,其他以此累推,而聯合詐欺應該也是屬於觸犯著洗錢防制法一種,而本人抓到借款人詐欺與偽造文書而借款人又是當保全,在台北犯罪被抓到,假設因戶籍地控告詐欺因不起訴而獲判無罪,當初協商繳款期間,發現新證據,而有房租與扶養親屬關係,除了無法繼續繳款,而選擇毀諾,同時又抓到涉案人士長得像某銀行行員,所以適時修法與銀行法,而銀行行員沒有盡到審核,反爾知法犯法,希望政府重視此事,同時可以避免烏龍事件一次又一次出現,而本人也認為這樣又是屬於變相刑法強制罪與妨害自由,假藉法扣或者申請消費者債務協商,讓受害者做無意願的事,準備聯徵及財務證明及投保資料等等,尤其是因假藉法扣讓受害者不僅收入少一筆,因此又延誤像電信費繳款導致被強制鎖卡,這樣又是構成變相妨害電腦使用罪,假設又是警察,這樣又另涉妨害公務,而執行公務也是從事犯罪偵查或者救災的一種,其他以次累推,而過去至今,在保全業當中,像本人擅於推理與假設,研究民刑事訴訟專業人士,相信有研究法律專業人士從調帶及明細,研究才能判斷並且在發現問題,迅速修法,這些算不算是法律漏洞呢?相信政府官員該不該多培養這樣人才呢?尤其是演員及藝人,以上是本人一點想法與意見。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