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取締惡意逼車、慢速車違規專案工作 為確保國道行車順暢與交通安全,加強取締慢速車、惡意逼車等重大違規行為,有效提升執法強度,促使用路人養成守法(序)之駕駛習慣,加強重點取締項目,大型車、慢速小型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蛇行、惡意逼迫小車。 執行要領: 一、惡意逼車取締標準: 1.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2.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舉發。 二、慢速小型車輛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1.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未依規定行駛於外 側車道之違規行為。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小型車佔用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 3.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內側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本大隊為落實本專案工作,運用科學儀器強化隱藏性交通執法及偵防車以制高點方式執行取締,惡意逼車,慢速車佔用內線,以遏阻用路人違規僥倖心理,有效取締少數重大交通違規用路人,保障大多數守法用路人,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及維護生命財產安全。 為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若有發現疑似惡意逼車情事,請用路人逕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專區檢舉,共同維護行車安全秩序。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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