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取締「重⼤交通違規」交通執法專案

⼀、執⾏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隊

⼆、執⾏期程: 114年1⽉1⽇ ⾄6⽉30⽇ 。

三、執⾏地點:國道1號⻄螺⾄路⽵交流道南、北雙向及國道8號臺南端⾄新市交流東、 ⻄雙向

四、執⾏對象: ⼤、 ⼩型⾞(不分⾞種)。

五、執⾏摘要:

(⼀)為防制事故,維護國道⾏⾞秩序與安全,本⼤隊在轄線加強取締下列各項違規項⽬ :

1、酒後駕⾞。

2、嚴重超速(超速逾 40 公⾥)。

3、 ⾏駛路肩。

4、 ⼤型⾞、慢速⼩型⾞不依規定⾏駛外側⾞道。

5、蛇⾏、惡意逼⾞。

6、胎紋不⾜。

(⼆)本⼤隊為期減少交通危害,維護⾼速公路⽤路⼈之⾏⾞安全與秩序,爰⾃114年1⽉1⽇ ⾄6⽉30⽇持續為期6個⽉,盼能導正上開違規⾏為,以提供⽤路⼈之⾏⾞安全有序之良好交通環境,並呼籲⽤路⼈勿⼼存僥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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