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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15/10/14 11:57:00 AM
發稿人:金芸皓 | 修改新聞稿
遲來的正義是拒絕正義 吳志光呼籲節制政府權力才能有效救濟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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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是拒絕正義 
 吳志光呼籲節制政府權力才能有效救濟人民權利 
  
 〈記者金芸皓/報導〉 
  
  民主時代所有國家公權力都來自人民授權,但是當公權力出錯,司法也應有救濟系統,救濟人民合法的權益,9月19日(六)為呼應聯合國國際和平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單位於政大公企中心舉辦一場「論有效救濟與人權保障」論壇,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暢談如何對具有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進行救濟?透過較淺白的文字,與民眾探討人民在救濟的情況,法律救濟的有效性方面碰到的一些困難。他表示如果人民不服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類似行政訴訟的再審,是唯一可能讓人民「死會活標」,但此法一方面承認這是人民的權利,可是在實際操作上面,卻是看得到吃不到,成功機率不高。 
  
  吳志光談到在行政程序法的設計上面,唯一可能讓人民「死會活標」的大概就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但一方面承認這絕對是人民的公法上的權利,可以主張行政程序公開,但是實際上在操作上面、解釋上面,卻是看得到吃不到,成功機率不高。最主要原因還是在實務上比較保守的見解,而這樣的見解跟法條的文意未盡相符。 
  
  吳志光舉例,人民收到稅單不服,30日內可以復查,走行政救濟,但問題是只要有提起救濟,不管訴願還行政訴訟,就要回到行政救濟的法規去尋求所謂再審之道,不能再找原處分機關申請行政程序重開,這見解封殺了人民去申請行政程序重開的途徑,這大有商榷的餘地。所謂有效救濟站在人民的立場來看,政府應該就是讓人民方便使用,國家不要製造各種障礙,明明可以一、兩年解決問題就不要歹戲拖棚。「遲來的正義是拒絕正義」吳志光認為,第128條其實適用範圍是可以把它放寬。 
  
  「民事跟行政一樣有拖延審判,有遲而未決,所以讓人民享有跟刑事訴訟一樣,有比較大可能性再去爭執的餘地。」吳志光提到2006年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研討會曾發表一篇文章,就法律上的人權保障觀點,人民的權利就是權利,不會區分因為刑事訴訟涉及到人身自由,所以對於要件比較特別嚴格。「對老百姓而言,有的人關在牢裡覺得很痛苦,有的人長年受訟累遲而未決,人在外面卻又被限制出境,其實感覺跟在裡面坐牢是一樣的。」吳志光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法的精神,政府跟人民要錢時效是5年,人民跟政府要錢時效是10年,這就是進步!他呼籲政府真的是要幫老百姓解決,尤其行政救濟是人民跟國家打官司,國家又有公權力、又有很多資源,當然要從善如流,想辦法讓人民有效救濟權利。 
  
  吳志光強調,在資訊權利不對等的情況之下,政府真的要再思考到行政程序法第1條的立法意旨,節制政府權力(power)保障人民權利(right) ,從這個角度思考的話,才能真的做出好的改革。 
 

吳志光強調,遲來的正義是拒絕正義,節制政府權力才能有效救濟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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