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官亂來?人民當然贏不了!!
【記者王安之/台北報導】稅務行政訴訟人民敗訴率高達九成以上,引發廣大民怨,今年即將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須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卻因司法院設置法官稅務證書審查要點,讓現任行政法院法官就地合法取得專業稅務法官資格,引發全民撻伐,前大法官許玉秀也投書直言司法院違法。8月6日(週日)下午三點到四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播出今年世界公民日於台北舉辦『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的學術研討會,邀請實務界的法官、律師、學者專家等從太極門稅務冤案中,國稅局及行政法院法官涉及的不法及諸多問題,進行討論找出原因,歡迎大家共同關心。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林燦都教授表示,該案有兩個爭點,法官要不要迴避?敬師禮性質是什麼?原告主張三個法官其中兩個曾審過該案,應該不能再審,因為人民需要一個公平的審判環境。該判決相對不被信賴是因為台中這些期別法官,當初考司法官時,是不考行政法的。該案有七個證人作證表示敬師禮是贈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定國稅局敗訴,這些對人民有利的證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都不講,就只支持國稅局的看法。林燦都表示,太極門案很單純,三審都無罪無稅確定了,在刑事裡,檢察官是原告,三審無罪等於原告理由已被推翻,但很奇怪的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竟然還用檢察官所講的來判決國稅局勝訴。
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靖珣認為,人民到法院通常希望法官能好好聽訟,做出合憲合法的判決,這是所謂的聽審權,是普世價值,像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就有提出公平審理的要素,包含獨立審判、不偏倚的法庭、公平公開合理時間的聽審、附理由的判決等。比利時就曾因為陪審團判決有罪時沒附理由,被告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告違反公平審理原則,因而判賠四千歐元,還因此修法。法官審案時,應在聽完兩造說明後,要說明為什麼不採的理由,否則就是違反了聽審權。在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裡,判決理由完全沒有敘述不採認原告陳述的邏輯,根本就沒有實質保障聽審權,法官聽了等於沒聽。
黃靖珣表示如果行政處分的高權行為接近刑罰時,如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稅課到千萬以上的話,按理採用證據的嚴謹程序,應該要儘量靠近刑事訴訟的方向。證據調查的方法很多,傳證人來讓法官直接審問,要比審判外的筆錄有效,法官認定證據過程,因涉及人民的核心基本權,應該要越嚴格說理,但該判決法官卻說,「只要是稽徵機關證據,應不受限制」,令人無法接受。因為法條論理是必須先有合法證據,在證據框架裡才可做自由心證的認定。再講到迴避的問題,其實法律是有明定迴避的,就是為了避免法官、稽徵機關恣意濫權的解釋,所以真正的問題是出在適用法律的人。太極門案不是個案,今天在行政訴訟,長期人民都敗訴,程序不正義、自由心證被濫用擴張,其實都是全民在受苦,為何民刑事訴訟都在講證據法則,而行政訴訟可以不用呢?她直言點出問題,希望審判程序未來能改善,當今應該是司法人展現道德勇氣,追求真理的時候,不應該受他人、權力、稽徵機關說法的限制,勇敢挑戰前人說法,依良心認知來做一個合法合理的判斷,才是司法人應該要做的事。
外商銀行法規遵循部副總裁李俐欣律師談到,審判權在國家權力分類是司法權的核心,司法審判權有一體的本質,法官本於獨立審判原則,也不應悖離審判一體的最上位原則。但檢視太極門稅案判決,發現源於檢察官濫權起訴,違法移送國稅局課稅,已遭監院兩度糾正,又經刑事三審無罪無稅確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竟然枉法裁判,做出完全相反的認定。
刑案二審審判長溫耀源法官,對稅捐單位卻依然拿檢察官的起訴書當課稅依據表示,簡直匪夷所思。他表示從太極門這個案子,有一個很深切的感受,稅捐稽徵法給國家的權力太大而且是毫無節制,所以稅法要改革,要從稅捐稽徵法做限制,稅捐稽徵機關一定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而不是由納稅者來做反駁說自己沒有逃漏稅,從這方向來改革,才有辦法像保障刑事被告的人權一樣,來保障納稅義務人,這樣我們國家稅法才會走向正途!
行政法院法官亂來?人民當然贏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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