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吳景欽:納保法須打掉重練!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吳景欽:納保法須打掉重練!

(記者 江希仁/台北報導)3月30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及法稅改革聯盟等15個單位,共同於台大梁國樹國際會議廳舉辦2019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 「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 法稅改革建言。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吳景欽直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短短二十三個條文都顯示,其保護的對象不是納稅者,而是稅務機關,必須打掉重練,實現真正的納稅者權利保護的目的。

吳景欽論文中以太極門冤稅案為例,剖析現今稅制及稅務訴訟的弊端。「在太極門案件裡,最讓人不解的是,明明已經打贏訴訟,為何國稅局還可以繼續開單,然後讓人民再來一次漫長的行政救濟?」他推敲原因在於,行政法院因專業不足,即便認為國稅局亂開單,仍不敢自為判決,而只是撤銷復查決定,「這就讓案件又回到國稅局,繼續讓其再開單,才有所謂萬年稅單的惡名。」

吳景欽表示,我國稅法不夠健全,處處充滿模糊,長久以來,稅務行政幾乎是以財政部頒的九千多則函釋做為相關課稅的基礎,「這些由行政機關所做的函釋,既未有法律授權,更無對外效力,卻被稅務人員奉為圭臬,就成為稅災的根源。」「尤其是針對同一事物,竟有正反兩面的函釋同時存在,亦成為濫權徵收的根源。」他語重心長地說。

吳景欽認為太極門冤稅案絕非僅是個案,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在納保法實施一年多後,是否因此改善,恐有相當大的質疑空間。舉例來說,納保法第7條第4項,本是規範稅捐機關對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的認定,負有舉證責任,「但自己開單,自己審查有無錯誤,基本上就存有道德風險,使得救濟(復查)程序僅流於形式。」他認為,復查決定也應由具有外部與他律性的機構來審查。

而納保法第20條第1項關於納稅者保護官設置的規定,吳景欽也遺憾徒具美意。他解釋,納保官的功能,原具有避免後續訴願之煩,為稅務爭議溝通與協調的立意,卻因未寫明必須是稅捐機關外部人,而形成現行以內部人擔任的怪象,「面對爭議解決,基於自身未來的執業考量,根本不可能與人民站在一起,僅具有形式化的意義。」吳景欽認為,原本可藉由納保官的協調,來避免訴願繳一半或打折了事的弊端,卻未因此減少,反而因納保官的介入,更強化多少繳一點的惡習。

吳景欽還提到,納保法第18條第1、第2項關於稅務專業法庭及稅務專業法官的設計,也因司法院自行頒布,只要三年內審過稅務案件40件的法官,即可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書的放水辦法,無須考核是否具備財稅專業性,致使原本設計的美意,完全破壞殆盡。

誠如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致詞中提到,「良心懷中裁,天地共識來」,尤其在法稅方面,良心當為立法者的準繩,制定的法律須「以義為利」,不可「以利為利」;法官則應本於良心,依法獨立公平審判,才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法官的良心才是社會正義的最後堅石的防線;稅官的良心,則應顯現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課稅,嚴格遵守租稅法定原則。唯有體認以民為本,落實以法為規,確實保障人權,政府與人民才會獲得雙贏。

圖說: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吳景欽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必須打掉重練,以實現真正的納稅者權利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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