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稅務冤案 台灣民主才能如呼吸一般自然
解決稅務冤案 台灣民主才能如呼吸一般自然

【記者莊雅文/台北報導】
小英總統於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日表示,歷史已經證明,民主是最有韌性、最能解決爭端、最能凝聚眾人意志的政治體制,當民主對台灣已經如呼吸一般自然,盼攜手一起為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信念持續努力。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4個國內、外民間組織於12 月 9 日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19 聯合國人權日論壇-從冤案平反檢視我國賦稅人權之落實」研討稅務冤案,藉此提醒政府若解決這些冤案,才能接地氣,更貼進人民的心,民主對台灣人民,才能如呼吸一般自然。

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客座教葛克昌指出,納保法第一條第一項主要是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相關基本權利,但納稅人的保障,至今尚未被法官引用,稅務冤案至今亦未解決,稅務人員不能以稽徵便利為前提來課稅,因為那個時代己經過去了,要用憲法的思維模式課稅。葛克昌更指出,大法官解釋違憲者,90%是稅務冤案,若那個法官能第一個引用納保法判決,他會辦研討會鼓勵他。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張進德指出,彰化某煙酒商賣料理米酒被課以重稅,這家煙酒商用酒精摻水當成料理米酒賣,營業額有3 千多萬,財政部用解釋函令認定,必須用稻米發酵再製造成料理米酒,於是用一般米酒課彰化某煙酒商5千多萬的稅,然而台灣煙酒公司也是如此製造料理米酒,不必以一般米酒課稅,同樣的東西,不同公司生產,財政部以解釋函令課不同的稅,沒有客觀公正的稅基,比秦始皇還殘忍。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表示,去年某個NGO團體接受某位捐款人捐款,捐款人當時沒有申報所得稅,而這個NGO團體當時有申報所得稅,是捐助款免稅,6年後這位捐款人往生了,稅捐機關用解釋函令認定申報期間是7年,故尚未完成核定,將此筆捐款認定為贈與,然而,贈與人往生,依贈與稅規定,改受贈人為納稅人,故對該NGO團體課20%的稅。這突顯出二個問題,這筆款項是捐助還是贈與?核課期間是5年,還是7年?這對教育、文化、宗教、公益及NGO團體產生很嚴重的稅務問題。林天財呼籲,所有公務人員應秉持良心福國利民,不要再製造稅務冤案,讓台灣人權邁開大步,藉人權實現,讓台灣更和平。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會召集人蔡維杰指出,太極門的稅務冤案法官無法終局判決,每每做出另為適法之處分,稅務人員便將A稅單改成B稅單,變成萬年稅單,世界少有,應該可以申請世界紀錄,貽笑於世界,稅務人員可以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太極門稅單,但欠缺道德良心,沒有人敢撤銷,談什麼賦稅人權。蔡維杰接著指出,二等親房地產已經不用贈與,因為贈與稅其稅率高,故改用買賣交易,繳所得稅其稅率低,而稅務人員以年輕人無法繳7成的房貸本利為由,也反對銀行用30年攤還本利,不同意二等親之間房地產使用買賣,而且只同意20年攤還本利,然而20年的依據為何?稅務人員說這是業務機密,年輕人你能不關心國稅局如此不落實賦稅人權嗎?109年1月選舉,呼籲年輕人一定要投給落實賦稅人權的侯選人。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指出,太極門稅務冤案如何解決?稅務人員沒膽量依行政程序法主動撤銷達法稅單,又錯誤使用解釋函令(行政命令),甚至於超越法律、憲法,而行政法院法官又無法獨立審判,大法官是憲法守護者,稅法有問題,大法官也有責任解釋,建議太極門稅務冤案請大法官釋憲,才能幫助國稅局落實稅賦人權。

聯合國 NGO 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委員蔡富律師指出,適逢聯合國國際人權日,他以太極門刑事稅務冤案剖析台灣的賦稅人權是否落實?蔡富強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民國55年成立,其冤案來自於候寬仁違法濫訴並串聯稅官史越生違法做偽證,而產生80至85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經過23年,80、82至85年的稅務冤案皆獲行政法院判太極門勝訴,而81年稅案是因為中區國稅局隱匿有利人民的證據,導致94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做出悖離事證的枉法裁判,然而,96年刑事法院判決無罪無稅確定,並認定弟子之敬師禮,屬贈與性質;行政院100年12月9日徵納雙方,就太極門敬師禮之所得性質進行證據調查的協力行政契約,國稅局函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皆百分百表明敬師禮是贈與性質;而國稅局也在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也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諸多新事實新證據推翻對81年度綜所稅的判決。

蔡富呼籲小英政府,紀念聯合國人權日的今天,如果以民主法治自詡的台灣,積極推動轉型正義,應平反受不公正審判被害者,為執政亮點的小英政府,不應該容忍如此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犯人權長達23年的稅務冤案繼續存在,讓台灣民主無法如呼吸一般自然。

圖1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4個國內、外民間組織於12 月 9 日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19 聯合國人權日論壇-從冤案平反檢視我國賦稅人權之落實」。


圖2 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客座教葛克昌指出,納保法第一條第一項主要是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相關基本權利,但納稅人的保障,至今尚未被法官引用,稅務冤案至今亦未解決。


圖3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張進德指出,同樣的東西,不同公司生產,財政部以解釋函令課不同的稅,沒有客觀公正的稅基,比秦始皇還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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