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刻板印象總以為女性懷孕會影響工作,其實,女性懷孕過程不但不會影響她的工作能力,更是為了國家未來培育下一代,因此,社會應有整體共同責任,讓女性在生產前、生產後有足夠的休養時間,以及讓嬰幼兒可以在父母的照顧下成長。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的情事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雇主在女性員工生產前後,應讓她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員工任職滿六個月後,無論男女,於子女滿三歲前,都得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而且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除非有特殊情況,雇主不得拒絕員工申請復職。
雇主願意提供員工安心撫育下一代的就業環境,才能創造更多社會效益。另一方面,員工遇到雇主違法或不合理的對待時,應勇敢爭取權益,別讓雇主心存僥倖,繼續損害自身權利,才能讓整體就業環境向上提升。
不分性別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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