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訊息不僅對國安、社會治安造成影響,甚至可能危害個人生命,因此必須加以相當程度的管制,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賦予假訊息明確定義外,也針對散布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訂定相關罰則,以杜絕假訊息氾濫,還給國人獲取正確訊息之權利。
內政部為杜絕假訊息氾濫,參考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條文,相關重點包括:
第一是刪除現行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之困難,故參據行政院假訊息定義(故意虛假危害3要素)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同時刪除本條款規定。
第二是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
最後是修正現行社維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增訂「但本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以避免分則處罰條款抵觸總則規定。
內政部強調,假訊息的氾濫對社會互信、政府公權力的執行,甚至對民主機制造成傷害與衝擊,已成為歐美等民主國家嚴陣以待的問題。
國家防制假訊息危害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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