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酒駕行安宣導 維護生命財產安全
依現行法令規定,汽車駕駛人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反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製單舉發,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還要接受交通安全講習。另「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慢車駕駛,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亦不得駕駛慢車,違反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製單舉發,處新臺幣300元至600元罰鍰,如拒絕酒測則可依同條第2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
酒精對人體的反應能力影響是相當高的,特別提醒民眾,參加飲宴聚會,一但有接觸含有酒精的飲品或食品,請謹記3原則:「一找家人載,二請朋友帶,三叫小黃來」,絕對不要自己開車,除了避免處罰外,也保障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這樣才可以喝得盡興、又能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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