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有房屋縱使無償供寺廟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始能免徵房屋稅。所以個人所有房屋不論是否無償提供辦妥寺廟登記的寺廟使用,因房屋不是寺廟所有,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房屋稅已改按年徵收,如有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房屋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請儘早提出減免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2422。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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