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損失注意減稅三步驟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民眾因颱風侵襲或火災,造成財物損失,務必把握災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申請減免」,並於災害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之發票或收據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分局提醒,民眾除了可以臨櫃辦理或書面郵寄申請外,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申報(含勘查)申請稅捐減免。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 03-3396511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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