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章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舉發逃漏稅捐時,檢舉內容應包含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及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含稅目、金額、期間、地點等)與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尚有欠缺者,稽徵機關將會另行文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後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接獲民眾擷取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如經稽徵機關通知檢舉人於限期補正或提供具體新事證,逾期仍未提供者,稽徵機關得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不予受理。


該分局感謝民眾關心稅政之熱忱,也呼籲民眾檢舉逃漏稅時,務必提供確實掌握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俾與稽徵機關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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