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業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115年4月21日生效,有關營利事業部分,本次主要修正防杜避稅規定之股權價值認定方式及適用範圍。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該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上開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係以交易股權時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爰財政部參考國際間規定,於本要點第6點第3項第3款增訂該營利事業之各項資產價值經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或有其他證明時價之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前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於本要點第2點第4項增訂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年10月1日持有子公司100%股權(即屬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倘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即屬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


  該分局提醒,前開營利事業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被投資事業之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等相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以上說明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511轉102)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