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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3/04/27 02:47: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市更新如何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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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好的社區,人的問題可以交給建商,因為社區內部無福消受,肥水守不住,只好流入外人田。當大家的損失一致時,情感上或許也能達到平衡,這就是見不得人家好的心態,我吃不到,你也別想吃,最後通通嚐不到甜頭,大家「吸厚」,也算是一種心甘情願! 
  
 這個時候別去怪建商黑心、各個擊破沒良心,因為有良心、有愛心、有善心的社區,怎麼能自甘墮落,讓外人予取予求,還洋洋得意的說哪些不簽合建協議書的是釘子戶!是誰真傻、還是誰真貪;是誰最急、還是誰最有壓力? 
  
 等到外人進場時,這個社區不會沒救,一定還有救,只是要多掙扎幾年,觀念才回得來!麻煩的是,人的年紀愈大,觀念愈難扭轉,因此一晃眼20年、30年,真的大有人在。 
  
 如果想要自救,如果你的社區還沒被外人擾動,趕快自力救濟! 
  
 怎麼出力、怎麼救? 
  
 很簡單,採用政府苦口婆心,拜託大家做的100%真正「權利變換」的精神,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概念! 
  
  
 一個都更案,如果水清,就會無魚,建商不來,地主也會意興闌珊,就會成了一灘死水。 
  
 因此活化的方法很簡單,就是設法擾動、提出誘因,除了初期的義工或志工靠著滿腔熱血投入,中後期更要有明確的獎勵和激勵措施,明文列入,給予實質保障,有錢才能使鬼推磨。如果談錢太俗氣,也可以全部列入社區公基金,作為未來新成屋的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費、社造營運金,大家養老零負擔,社區感情肯定會更好。 
  
 類似的正向循環,其實已經寫在「權利變換」的共同負擔提列標準內了,在各縣市政府的「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項目總表」內,最後的第柒大項:「管理費用」中,已經編列了「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回饋方式。 
  
 管理費用主要分為二個區塊,一是「對外支付管理費」,二是「對內支付管理費」。 
  
 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台北市) 
 https://tnews.cc/ur/LandPower.htm  
  
  
  
 「對外支付管理費」,包含營建工程管理費、廣告銷售管理費用、信託管理費,這3項,通通是專業廠商應賺的,除非地主自己跳下去幫忙賣,才有機會在「房屋代銷」時分到部分廣告銷售管理費用。 
  
 「對內支付管理費」,則包含: 
  
 一、人事行政作業費用,這是實施者從更新案的啟動至更新完成期間,所進行土地整合、人事庶務等行政作業、各項法律、會計等支出所需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重建費用(A)+公共設施費用(B)+相關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 (C)+權利變換費用(D)+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E) +都市計畫變更負 擔費用(F)+貸款利息(G)〕×人事行政管理費率(3%~5%) 
  
 ●註記: 
 1.市府公告之整建住宅、平價住宅等更新單元,費率得以5%提列。 
 2.遇國宅、整宅、遷建住宅等特殊情況,費率仍得以5%提列。 
 3.自組更新會:可改稱「更新會運作費用」 
 4.代理實施者:可改稱「委託專案管理費」 
  
  
 如果地主們是找代理實施者,意即找全案管理團隊、顧問、建經公司等等,他們收的,就是上述的「人事行政作業費用」,雖然最多只能編列5%,但市場實務上至少都收10%以上,不足的就要拿風險管理費來補。不管是5%或10%,如果地主也想賺「人事行政作業費用」,就是你該出力的時候了,有力出力,其超值的報酬,就從這裡支應,不論是真正的都市更新會,什麼都自己來的基地,或是找專業團隊協助,但主權還是歸地主的案場,即實施者仍是更新會,此時地主投注的心力,只要主導方採行的是公開透明的機制,沒有中途轉軌建商,大家都會得到應有的保障,因為地主們就是出力者共同的靠山,自己出的力,一定可以等得到報酬,除非身體不好,命不長、等不到,或已經不想等而賣掉老屋,否則那一天時間來到時,出力者,就會享受到甜美的果實。可以等待、可以共老的地主,最適合擔任自己老家的出力推動者。如果有機會,趕快跳出來主張自己的權益,一旦錯失良機,被人主導,後悔真的會來不及,就要如同站長的老家,一晃眼已經被都更三十年! 
  
  
 二、風險管理費,這是實施者投入資本、創意、管理技術與風險承擔所應獲取對應之報酬。 
  
 這裡所說的實施者,指的是誰? 
  
 就是建商、建經公司、或任何叫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或公辦都更的政府、或地主自行組織的都市更新會。 
  
 如果是建商、建經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錢由他們出,「對內支付管理費」、「對外支付管理費」,包含風險管理費在內的20%,全部由他們賺,看似理所當然。 
  
 但問題是,錢,你真的沒出嗎? 
  
 不論有沒有動用到土地融資款,銀行給建商、建經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的建築融資款,不正是用地主的不動產信託後擔保,才借來的錢嗎?不都是地主們的資產先拿給銀行,銀行才出錢給建商或建經公司嗎?為何地主用了最大的價值讓銀行信託,卻形同地主沒有出資,所以所有20%或更多的盈餘,地主都沒得分,都算建商或外來者的,這樣對嗎? 
  
 既然用的是地主的財產,地主不能主張自己也是出資者嗎? 
  
 可以,但目前在政府的遊戲規則中,只有當地主們共同組成都市更新會,成為「實施者」的身份,才擁有以上的管理費、分配盈餘的權利。或是按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成為「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才能分,但如果建商不同意,地主也不能出資並享受盈餘。 
  
 但即便是採都市更新會模式,地主們一樣可以選擇要出錢、部分出資、或完全不出錢,至於出資者能享有什麼好處,就要在更新會的會員大會中,透過章程做好約定,只要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章程或相關辦法中有經過絕對半數的地主們同意,它就有效力,愛怎麼分、就怎麼分。 
  
 當過程和分潤機制都公開透明時,地主看得到肉,自然就會願意出錢,甚至還搶著出錢。原因很簡單,如果我們問地主,會不會擔心房子賣不掉,地主都說「會」;如果問地主,未來房價上漲的可能性高,還是下跌的可能性高,多數地主也都能認同房價大概回不去了,既然房價漲多跌少,出資的地主多分一點房屋回來,自然會是最賺的選擇,許多都市更新會的案場都已實際見證到這部分的大利多。這也是「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在許多社區導入100%真正的權利變換,所產生的正能量回響。 
  
 有錢出錢,保障正是來自於都市更新會列入章程或辦法後,給予地主的盈餘分配權、管理費結餘分配權。即便房價沒上漲,即便要把一半的管理費支付給專業協力的全案管理方,最終地主們的更新會仍可能保有總成本的10%,如果新成屋房價是都更成本的3倍,這10%就大約是新成屋的1/30,若A地主原本可分配到的房屋是30坪,多1/30,等於可多領1坪的價值,動輒上百萬,何樂而不為。重點是,地主可以選擇從口袋拿30萬當出資款,或是全由銀行出資都可以,如果前期每戶地主應出的款項是30萬元,而利息是2%,這30萬1年的利息也僅有6千元,就算整合要拖到5年之久,才也3萬元,而地主出資的30萬,最後全部會還給地主,等於用3萬元換到100萬,投報率超過3300%,高達33倍,實在太值得了! 
  
 上面的概念,就是建商投入都市更新市場,高投報率的來源,聰明的地主,若還不想出錢,那就把機會讓給其它鄰居,不出錢最好,鄰居或外部投資客,都會大大感謝您的無知和膽怯。這也驗證了台灣的都市計畫和城市發展中,往往也因為有敗家子,房子才有機會移轉翻新,也是將建築產業打造成經濟發展火車頭的最大貢獻者,國家都要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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