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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2/10/11 07:10: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土地上沒房屋 可買賣卻未必能蓋房子 小心被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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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曾經很貼心的寫了一篇文章:「土地被套住無法買賣嗎?解除套繪原來這麼簡單!」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News_Content.aspx?n=1028&s=459341 
  
 鄉親在土地買賣之前為了權益保障,首先要先向縣府確認建築基地有無受到建築套繪管制,才可申請建築喔!那什麼是建築套繪管制呢?也就是將「建築基地包含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套繪於地籍圖上,以避免重複建築申請的行政措施。 
  
 當鄉親發現土地受到套繪管制,可查明先前有無領得建造執照而逾期未興建,倘若領有執照可向縣府繳回原執照並敘明未動工之原因,以辦理解除套繪管制,只要檢附現況確無建築物照片、透明套繪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等書件,即可申請解除土地套繪管制,重新申請建築許可。 
 ======================================================= 
  
 除了以上的情形可以解除套繪,讓土地有機會參與開發長出房子,也要小心,更可能這塊土地完全無法再興建房屋!縱使它可以單獨買賣,縱使它上面沒有任何建築物,但就是無法興建! 
  
 無法興建的可能性絕對有,也少不了!尤其許多畸零地,真的很有可能是屬於別人家的法定空地,可興建的容積已經被一旁的房屋用掉了,自然未來就不允許再蓋一次! 
  
 原因是,早期在法令不周延的年代,並未限制不能將已建築的土地另作分割,導致原屬於別人家的法定空地,遭到地主在蓋屋後辦理分割程序,例如原本早期的建蔽率60%,100坪的土地,只能使用60坪的面積來蓋房子,另外的40坪要保留作空地,但因為早期的建管與地政之間的橫向聯繫等法令問題,導致這40坪的空地,事後又被分割後成了另一筆地號,經過數年後,輾轉淪為市場上的售出基地,如果沒注意查閱相關資料,一旦是別人家的法定空地,這塊地就GG了,將完全不能再開發興建,想買土地的地主們,千萬要小心查核!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在文章中提到( https://sunrisetaipei.com/20210601-2/ ): 
  
 曾經發生地主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被套繪管制,但其後終止使用同意卻無法被解除套繪管制,只因為主管機關要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能附使用期限」... 
  
 「大法官解釋認為,鄰地所有人若無從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將致其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限制其財產權之行使...」意即縱使有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但貿然將沒有效期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鄰地使用,後果將很悽慘,買土地前,千萬要留意地籍套繪管制,以免成了別人家的法定空地或共同開發基地。 
  
 鄧湘全律師:「為了避免一塊地被使用兩次,主管機關會在建築執照跟地籍套繪圖上,把已經興建的、未興建的建物,以及設置停車空間的土地分別著色標示,上面也會記載相關的執照號碼。這樣主管機關承辦人員,以後在收到建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時,就可以知道這一塊空地已經不可以再有其他用途,這種在地籍套繪圖上的註記,稱為『套繪管制』」 
  
  
 但重點是,即便在各縣市政府的建物地籍套繪資訊系統上面沒有被套繪,但是為了保險起見,還是申請一下官方的地籍套繪圖,比較保險,以免資料人員才輸入資料時漏列了,那就要慘不忍睹。 
  
 但即便沒有被套繪管制,是否就一定能蓋房子,中間還是存有風險,有地形上的風險、面積風險,更有時間風險! 
  
 以台北市為例,以下相關法條都要看仔細: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130020000200-1100205 
  
 在本自治條例中,基地深度、基地寬度都有平均值、最小值的要求,達不到標準,就只能依照畸零地,應檢視「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尋求解套! 
  
 (第九十七條 不合本自治條例有關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照畸零地相關規定辦理。) 
  
 但基地深度、基地寬度,並非唯一的檢討指標,還有許多地形的問題,會導致建物退縮空間是否足夠、北向日照是否造成開發受限、前院線、後院線、側院線退縮後,是否建物仍具開發價值等等...,都是一塊基地能否變黃金的關鍵!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06I1004-202...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畸零地,指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建築基地寬度或深度未符合臺北巿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土管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圖規定。 
  
 第四條 
  
 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畸零地: 
 一、鄰接土地(以下簡稱鄰地)為已建築完成、現有巷道、水道,或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有形文化資產所坐落土地,確實無法調整地 
  形或合併使用。 
 二、最小寬度與平均深度符合土管自治條例規定,且與鄰地合併後,仍無 
  法增加寬度;或最小深度與平均寬度符合土管自治條例規定,且與鄰 
  地合併後,仍無法增加深度。 
 三、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致寬度或深度不符合土管 
  自治條例規定。 
 四、地界線整齊,平均寬度符合土管自治條例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 
  。 
 五、相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法遷移之公共設施所坐落土地、合併 
  後因法令規定仍不得建築並計入空地比,或因地形限制致無法合併使 
  用,且無其他土地可供合併使用。 
 六、符合下列情形,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或修建者: 
  (一)依土管自治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二規定重建。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重建。 
  (三)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規定重建。 
  (四)依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規定重建。 
 七、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增建、改建、修建或建築 
  雜項工作物。但建築基地內僅領有圍牆雜項使用執照者,不適用本款 
  規定。 
 八、申請建築圍牆。 
  
 前項第一款所稱已建築完成,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以上建築物。 
 二、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領有營(建)造執照 
  或合法房屋證明之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 
  
  
 第六條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後,不得建築。 
  
 畸零地申請建築前,應先由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協議調整地形 
 或合併使用,並由鄰地所有權人以書面通知鄰地權利關係人知悉,無法達 
 成時,應向臺北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申請公辦 
 調處。 
  
 調處不成立,經畸零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提出徵收標售時,應提交 
 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公辦調處時,畸零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一方無故不到或請求改期二 
 次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議者,原調處範圍於決議送達日起八個月內,不得再次 
 申請調處。 
  
  
  
 此外,還有: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60090000200-1080222 
  
 在中央的法規中,更有以下規範....真不知是誰要逼死建築師.... 
  
 建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09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4&kw=%e5%bb%ba%e7%af%8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6&kw=%e5%bb%ba%e7%af%8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D0070117&cur=Ln&kw=%e5%bb%ba%e7%a...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D0070115&cur=Ln&kw=%e5%bb%ba%e7%a... 
 

 
 

 
 

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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