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其實我最主要想弄明白的事情是,既然事業同意書是簽合建,按照都市更新條例44條,不是應該用合建方式報核,剩下不同意的才是用權利變換方式,如果全部用權利變換,但私約是載明稅額地主自付,那在共同負擔中選擇權利變換的不就負擔到其他80%的稅額跟拆遷補償嗎? 站長回覆 ANS: 未達100%同意,只能用權利變換方式執行。 權利變換的概念,是依據每戶更新前的權利價值在總社區中的占比,之後更新完,扣除共同負擔成本後,也依此占比做分配,若100戶有80戶協議合建,20戶走權變,未來權變結果被政府審定後,如果地主可以分到60%,建商的成本占40%,僅這20戶會受到分配約束,必須在蓋好房屋作登記時,依囑託登記強制作業,若60%等於40坪,就只能分到40坪。因為是依占比來分配的概念,這20戶並不會多幫其它80戶負擔到營業稅。 至於其它80戶,因為權利變換書約束不到他們,所以營業稅還是要乖乖繳,也不能享有土地增值稅、契稅免徵的福利,如果是採權利變換戶,土地增值稅、契稅全都免徵,但合建戶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只能打6折,萬一有一天稅捐單位不想幫你打折,也於法有據,因為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一項第八款,寫的是:「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是「得」,不是「應」。 Q:因為照您剛剛電話中我理解的意思是,同意書簽合建,但程序走權變也是正常的,我就搞糊塗了? ANS: 嚴格說,這是不正常的現象,只是很奇怪,政府單位收取的權利變換案件中,可能多達95%的案場,建商都私下與地主簽有合建契約書。 並非不能簽,簽不簽是地主與建商自己心甘情願的選擇,政府從不鼓勵民眾與建商簽私契約,因為許多案子經常有地主覺得政府不用心,因此告上官署,原因可能都和私契約脫不了關係。但合建契約容易理解嗎?當很多律師都未必能看懂都更合建契約時,對一般地主而言,真的有如天書,太多建築、都更、營造、稅賦、公寓大廈等等的綜合法規,真的不容易懂,甚至很多建商也不完全都懂。 同意書簽合建,但程序走權變? 實務上這種案例很少,若是合建契約中宣稱走權變,而同意書內容中勾選的卻是合建,就更誇張了,因為一來所有稅賦地主都省不到,還要負擔三家估家師的費用、權利變換書的費用、時間成本,最終保障到建商的獲利,卻沒能顧及地主免稅費承擔的風險,傻瓜地主才會選這個吧! 較多的是可以讓地主共同免稅,真的走權變,但剛開始就由建商說了算,還沒審,就由建商幫地主做決定,在合建契約中綁定固定坪數或固定比例給地主的模式,感覺地主好像覺得心會比較定,實務上卻容易存有許多資訊不透明的極大利益,反而更容易在中後期衍生許多民事糾紛。 上述就是俗稱的真協議、假權變,只是官員都會說,他們做的案件,都是真權變,沒有假權變;真或假,不存在於官方,而是存在於地主的權益中,如果私下協議約定給A地主30坪,但最後建商偷偷做了40%容積移轉,又拿到TOD容積獎勵、增額容積,在權利變換審完後,A地主其實可以分到35坪,還不用繳營業稅、土增稅、契約,光稅賦就比合建戶少賺200萬時,這時候只能拿30坪,還要繳200萬稅金的A地主,還能沉住氣,算了嗎? Q:因為如果同意書是要簽合建但程序可以走權變,那目前為止建商遲遲不給權變分配價值,又通知可以送件要選屋這樣不是程序有問題嗎?謝謝 ANS: 先聲明,這不是政府允許的,政府只是當做沒看到,不想管。 原因如下: 一、私權政府管不了。 二、政府怕與民爭利,不管就不會公親變事主。 三、官員因為職務關係,很容易跟建商比較熟,相對無知的民眾問題多、動機不明,因此容易被疏遠。 四、如果少分,是地主損失,但官員恐怕都認為,可以都更的地主,其實都賺到了,還不滿足嗎? 五、官員心中認為,建商若無利可圖,官方的政策執行就更難推動,老百姓懂太多,抗性恐怕只會更多。 為何建商遲遲不給權變分配價值,因為案子都還沒送進市政府都更處,承辦人員看不到,怎麼審?因為不能確認分配價值,所以在事業計畫同意書中的權利變換選項中,都只會有「預估」價值,不是絕對價值。 Q:為何建商可在分配價值不確定時,就要地主選屋? ANS: 因為政府首要考量的,不是地主的權益,在政府眼中,都市更新並不是權益問題,而是獎勵問題,政府是為了鼓勵大家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給予誘因,而不是要補償地主,政府的心態不是要彌補地主,而是藉由多給胡蘿蔔的方式,增加地主們的動機,因此官員怎麼會有罪惡感!畢竟有太多無殼蝸牛連房子都沒有,哪來的都更獎勵。 也因此在都更的程序中,和都更條例立法時考量的要旨,還是業務的可執行性,而不是要保護地主。因此才會允許讓實施者在送件程序上,可以採用事權併送的方案,達到75%或80以上時,建商可以同時送事業計畫書和權利變換書,一次搞定比較快。可是明明許多分配條件、價值都還沒被訂定耶,不會有建商在過程中故意灌水、用言詞文攻武嚇嗎? 會,但官員想的是,有意見地主就別簽,不就沒事了! 如果看不懂、建商也說不清,地主為什麼還簽?怎麼能怪政府。 不能認錯的政府其實很笨,如果有個政策讓大家可以先建後遷,看到新房屋蓋好時,老屋地主再搬過去,過程中政府抽稅、分潤就好,這麼簡單的概念,怎麼不做?為什麼桃園數百公頃的航空城計畫,都可以先建後遷,才幾百坪的老宅,卻推不動? 這是腦袋的問題,也是「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到立法院請委員找營建署開會討論修改都更條例的動機! 但有時促進會的同仁也很困惑,建商辛苦有錢賺,協助地主爭取權益,有比較不笨嗎?哈哈哈...原因很簡單,如果你們家被人都更了十年、二十年、三十年,還能忍住不作聲,您才是神人! 地主A小姐: 還有要謝謝你們,還好有你們這個網站,不然一開始要都更時實在是完全不知道問題在哪。 ANS: 謝謝您的支持,我們很需要溫暖!也歡迎捐助,讓我們更有動力,儘早完成與地主站在一起的都更權益手冊。 也歡迎您加入我們志工的行列,目前需要的是文書、美工、美編、出版協力、願意在自己或他人社區協助推動的夥伴,先自助,才有人助! Email: tnewscc@gmail.com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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