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設想公部門常玩的補助遊戲,某社會局補助A社團100萬元,某都更處公共工程標案的發包金額也是100萬元,但不論是補助款或招標案,爭取補助或投標的廠商或社團,剛開始爭取經費時,一定要提供經費概算表,就是預算表,通常預算的總金額一定是100萬元或100萬元以內,但政府單位不會在剛得標或同意補助時就給錢,一定要等到活動辦到一定程度時,才能請款,而且廠商一定要有相關單據或發票,作為核銷的依據,如單據不實、造假或根本沒有該項支出事實,卻無中生有長出發票,就是核銷不實,就是偽造文書罪,如果官員配合做不實核銷,就圖利和瀆職。 重要的是,如果原先編列的餐費每餐只有80元,但實際支出時每個便當漲到100元,最終廠商也只能申請每餐80元的經費,不會因為數量變少,單價就可以提高,因為預算表上面的明細,就是契約承諾標的,預算表中各項支出的單價,就是核銷時可以支出的上限。除非過程中經過官署同意,或允許相互勻支,才可以在器材或其它支出項目中少核銷一些,讓餐費可以依每餐100元向機關請領款項。 而且如果最終實質的支出花不到100萬,或是花超過100萬,但相關單據或發票只能湊到80萬,最終決算時,也只能向機關請領80萬元,因為有憑才有據,無憑證,就不能請款。就是因為核銷機制非常嚴謹,經常有社團或得標廠商,因為不熟悉相關程序,在支付許多人事成本時,現金直接給出去,卻忘了要收據,導致最終要動上歪腦筋設法去買假發票或假收據,一旦被競爭對手發現,馬上有人四處檢舉。也因此,包括社會局、都發局、工務局、水務局、教育局、經發局、民政局等等與民眾和工程互動密切的局處室,動不動就會被調查人員搜索查辦,因為犯罪行為實在太容易發生了。 尤其是那些喜好與公部門打交道,自以為擁有權利和人脈的政經人士,總會不小心成了被調查局祭旗的對象,包括知名廠商、局處首長、國中小校長、公協會理事長、民意代表,總會成為報章媒體免費宣傳的對象,往往為了幾張發票、贈品或私相授受,就淪為階下囚,名譽將永遠難以回復,連退休金也BYE BYE了! 公部門對自己業務的審查機制,跟錢有關的部分,向來是嚴謹到龜毛,習慣先有預算提列,再依決算作為實質支出金額的認列依據,一來是確保廠商有先完事,才能領錢,二來也是為官署管控品質,避免在還沒驗收達標時,廠商拿了錢就閃躲甚至事後避不見面。官員們為人民的納稅錢把關,我們應該給公務人員拍拍手,但…,為什麼到了都更程序,就忘了預算和決算的差異了呢? 都更的預算,指的就是「權利變換」制度,這是目前政府聲稱為地主和建商把關,扮演公正第三者角色幫忙做「分配」的依據,除了協議合建案以外,剩下不管同不同意,只要達到都更送件報核的門檻,案子進得了都更處,未達100%同意的案子,最終就只能依據「權利變換」制度,提列所有都更成本,再將此項成本,作為建商的應分配款,並以折價抵付的原理,讓建商得以領到一個固定的坪數,作為抵付「總都更成本」的交換模式,其它剩下來的坪數總價值,才是地主們可共同分配的價值。 道理很簡單,但問題來了,政府自己訂了一套「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還有各縣市政府自訂的「XXX縣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或「XXX縣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表」,這些與「錢」相關的總表、要項、基準表,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作為廠商提列成本的依據,以及政府審議人員審議的參考標準,然後在此標準下,讓廠商可以提列出都市更新案大概所需要支出的預算經費,以作為建商和地主的分配依據。 奇怪的是,市場的價格,為何是由不出錢的政府做決定? 而且相關的「工程造價標準單價」縱使每三年會調整一次,也肯定與實際工程支出成本不會完全一樣,而且即使「工程造價標準單價」剛剛調整過,等到建案開工時,這個成本價格早已與市價不相符,因為都更程序動輒五年、十年,真正要施工時,這個成本老早就過時了,根本無法符合實際的工程造價需求,形同是政府利用利度,創造了一個與實際成本不相符合的「假成本」,這算是政府公然造假嗎?是否有違反行政程序法?或只因為相關利益人不是政府同仁,就不具有約束力? 都更的利益分配,政府既不出錢,又要當裁判;當了裁判,成本又造假與市價不符;造假後地主質疑,最終能為地主審議把關的審議委員,不管有無建商背景,都早已放棄為地主爭取應有權益,而要求地主們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在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如果地主不滿,就去提告吧!天啊,這是我們納稅人,尤其是長年繳交了那麼多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的地主們,最終被迫只能接受不合理分配的都更制度嗎? 「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第一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最最誇張的是,即便未來房市大漲,而且是在還沒蓋房子,僅僅在預售時就大漲時,如果成屋的價值已經從每坪估價師說的100萬漲到160萬時,政府竟然可以說:「這與地主無關,因為建商承擔了開發風險,如果無利可圖,就沒有建商願意做都更了!」 到底政府是裝混蛋,還是裝傻? 如果這是你家的土地,每坪用100萬做分配時,建商原本可以分到1000坪,但每坪若用160萬做分配,即便成本也漲了10萬,最終建商可能只要分給他700坪就足夠了,為何要地主吞下吧、吞下吧,因為建商很辛苦…,這到底是建商的政府,還是人民的政府? 到底是覺得地主太笨,還是誰繼續裝睡叫不醒? 當政府很清楚只有完成決算,真正控管得到實際支出成本時,才能核銷給錢,但為何到了都更的「權利變換」,就要大家不要管決算,政府編列的預算就算數了,許多專家們還大言不慚的說,人家建商承擔風險,才能享受開發利潤,地主們如果想要多賺,就自己出錢,自己當一案建商,自己去走都市更新會…,是的,但為何啟動都市更新會後,又有人不斷的唱衰要大家趕快轉軌找建商,只有建商好棒棒…,經常還有官員們會跟著點頭如搗蒜,這政府到底是誰的政府? 營建署的部分官員,還是有腦袋清楚的,課堂中曾有官員認為:危老重建比較像是消費行為! 什麼意思?就是政府沒事不要管太多,自由經濟市場,要怎麼買、怎麼賣,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要賣幾塊錢,要怎麼分,政府為什麼要介入呢? 當介入價格時,又為什麼只做半套?可以用預算決定分配,為何不能用決算做更公平的分配?漲價歸公,建商、地主、政府各抽1/3,不好嗎? 造價會漲、房價會漲,為何不把造價、售價,這雙價納入分配考量,而要讓建商和地主玩起賭博遊戲,賭贏了,明天的銷售建商大賺;賭輸了,地主承擔爛尾樓! 真正的問題出在,怎麼可以用「權利變換」的「預算」,作為重建後「決算」的分配依據?誰給政府這個膽,拿人民的土地幫建商玩大富翁,還形塑出一副不同意戶全是釘子戶的假象,我們的政府到底怎麼了?到底是全台灣910萬戶地主的選票多,還是建商的選票多?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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