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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4/02/05 09:25: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台北市新房屋可加裝雨遮或陽台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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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資料統計,截至112年11月,全台違章建築總量高達71萬9578件,六都中,新北市最多,有185,790件;其次高雄市119,306件;臺中市103,153件;臺北市82,759件;桃園市70,850件;臺南市34,248件。 
  
 首善之都臺北市,儘管違建總數已掉到第4名,但都更案量最多的臺北市民,仍會關心違章建築的議題,尤其原有老屋已蓋好蓋滿,未來新成屋建蔽率只能保留45%,不到原有面積一半的店面戶,或許最關心的,仍是重建後還有沒有違建、加蓋,讓店面慢慢長大的機會…? 
  
 哪些狀況下必拆,哪些可以只拍照列管拆不到,中間的學問,都在以下的法條中。 
  
 全台違章建築案件統計(原違章建築拆除案件統計) 
  
 依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訂定的《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之規定,有關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區分成以下幾種: 
 ●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其它常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 
   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 
   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 
   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 
   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 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 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小尺寸之 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除以上部分,當新違建符合以下要件時,應拍照列管(意即不屬於「查報拆除」樣態,即便施工中的違建,依第23條也不會被即時強制拆除者): 
  
 第 六 條 (雨遮)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 七 條 (花架)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 八 條 (假山水或魚池、綠化設施)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 
   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 
   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 
 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 九 條 (裝鐵窗)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 
 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 十 條 (陽台加窗,未突出外緣)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本條的關鍵在於,若新建物的陽臺有計入容積,即可不屬於應查報拆除之對象。法規的觀點顯然是認為,當陽臺空間是政府給予的免計容積空間時,政府就會重嚴處份。)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 十一 條 (禽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 十二 條 (碟形天線)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 十三 條 (欄桿扶手、女兒牆高度)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 十四 條 (欄柵式圍籬)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 十五 條 (開放空間欄柵式圍籬)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 
 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六 條 (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 十七 條 (無壁體透明棚架)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 十八 條 (守望相助崗亭)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 
 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 十九 條 (露天空調設備、油煙廢氣處理設備)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 二十 條 (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 
 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 
 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 
 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儲水器、水塔)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 
       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 
        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 
        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至於會不會被強制拆除?民國10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避免危害發生,對施工中新違章建築採取即時強制拆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並期有效遏止新違建產生,特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訂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理施工中新違建即時強制拆除作業規定》,其中第二點提及: 
 依本作業規定應即時強制除之新違建,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款要件者: 
 (一)施工中之違建,屬於依法無法補辦手續者。 
 (二)施工中之違建,構成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三點: 
 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發現前點之新違建時,應查明確認後,於發現當日下午四時前填具「即時強制拆除通報單」,通報建管處違建科拆除區隊,共約定翌日(遇假日順延)會合時間及地點,並由查報人員引領拆除人員至現場,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以下簡稱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查報並交違建人收執或現場公告拍照存證,副本交拆除人員於三日內執行拆除。 
  
 且第六點特別強調:即時強制拆除案件,一律不得准許緩拆或由違建人自行拆除,並不接受任何協調。 
  
 民國 111 年 8 月,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編印之《臺北市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規範》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理施工中新違建即時強制拆除作業規定  
  
  
 至於原訂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0)北市都建字第1006004 53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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