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中的不願、不能 不願(主觀、拒絕)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於「實施者」請求「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時,無意願者。(即不願意參與協議合建,亦無意願參與權利變換者)。 不能(客觀、被迫)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即不願意參與協議合建,亦無意願參與權利變換者)。 例如: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 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 原地主可分配總價值,依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成本而定,成本愈高,分配愈少。 地主應留意: 新成屋最小規畫面積,由實施者決定!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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