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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4/05/03 02:27: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權利變換中的不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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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中的不願、不能 
  
 不願(主觀、拒絕)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於「實施者」請求「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時,無意願者。(即不願意參與協議合建,亦無意願參與權利變換者)。 
  
 不能(客觀、被迫)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即不願意參與協議合建,亦無意願參與權利變換者)。 
  
 例如: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 
 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 
  
 原地主可分配總價值,依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成本而定,成本愈高,分配愈少。 
  
 地主應留意: 
 新成屋最小規畫面積,由實施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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