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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1/10/29 10:08:00 A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市更新 同意書簽給二家 會不會被契約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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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純是事業計畫同意書、整合契約書,同時簽給10家都沒關係,但如果輕易簽署建商的合建契約,輕則喪失選擇權,重則形同遭綁架,有如簽下賣身契,後果往往很嚴重,也是造成都更牛步化的殺手鐧之一,千萬要小心。 
  
 先前參與都更整合,曾與多位地主簽訂私契的A建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達到都更門檻,最終反而是由B建商或都市更新會完成部分整合且事業計畫書報核獲准,若甲地主曾與A建商簽訂私契,又與B建商簽另一份私契,請問A建商是否還有權力向甲地主追討其損失? 如面對訴訟,甲地主會處於弱勢嗎? 
  
 多數的私人契約,都要視個案情況討論,但類似案件至少會突顯幾種情況: 
  
 一、若A建商的私契已言明甲地主不得與第三人簽訂其它都更協議時,且A建商之私契並無契約終止日,或尚未逾期。 
 (實務上有許多地主都是因為曾被A建商的私契綁定,而不敢再與其它條件更好的第三方另簽相關協議,這是造成全台都更牛步化,地主心裡焦慮的原因之一,也是許多建商一拿到私契後就變臉露出真面目,讓地主方喪失選擇權的主因。) 
  
 二、也有許多都更的實務者認為,A建商自己整合不力,導致主導權被B建商或更新會搶走,是A自己努力不夠,怎可怪甲地主變心,原先甲地主沒嫌A辦事能力差就不錯了,A怎麼還會有臉向甲地主討拍,但關鍵還是私契怎麼寫,萬一A建商寫了哪些字句,甲地主就真的沒救了?會有這種可能嗎? 
  
 當然有,但契約中甲方、乙方的權利義務若明顯不對等,也可依民法救濟,即便是無期限的終身條款,民法中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的自救方案,亦可透過催告等動作,解除萬年條款之拘禁。 
  
 三、臺北市政府為審查申請人或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擬具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件、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撤銷同意之作業事宜,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Information?lawId=P13D3018-202011... 
  
 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而得補正者,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函請申請人或實施者依審查意見補正:第一次補正期限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十四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駁回其申請,意即撤銷申請資格,如果是事業計畫書被駁回,等於沒有送件,原先因為A建商送件後,其它建商或更新會不能重複送件的禁令即自動解除,地主們又可多一個機會重新送件,給自己更好的選擇。 
  
 最重要的是第六點:申請人或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七條規定擬具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或報核時,更新單元範圍內所有權人之同意書重複出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以申請人或實施者擬具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或報核受理先後為審認同意書之準據。如前已受理之申請案已達法定同意比率,後案不受理並駁回之。 
 (二)申請人或實施者擬具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或報核之申請日期為同一日且均達法定同意比率者,視為同時之申請案,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通知各該申請人或實施者限期進行協商,逾期未答復或無法協商成立者,由都發局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適用前二款規定者,由都發局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討論確定後,再予受理。 
  
  
 四、目前全台僅新北市有提供「新北市都市更新契約注意事項」,除此外,中央和多數地方政府並沒有訂定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的契約範本,導致多數地主因為不理解相關權利義務而無法獲得保障。 
  
 新北市都市更新契約注意事項 
 https://www.uro.ntpc.gov.tw/archive/file/%E6%96%B0%E5%8C%97%E5%B8%82%E9%83%BD%E5%... 
  
 四、現行各縣市政府處理都更爭議事件時,都刻意避開真正問題,不談論私契,更不願意介入民事糾紛,也無法給予已簽署私契的地主方任何保障與建議,經常會有地主方迫於種種脅迫、私誘或人情因素,而步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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