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或地下室,室內當停車空間可不計容積,每個停車位可扣除40平方公尺的容積。 法定規範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60條第1項第7款: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第 十四 節 停車空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70115&bp=16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2條第一項第三款: 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D0070115&FLNO=162&ty=L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5&flno=59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93/ch02/type1/gov10/nu...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0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5&flno=60 ●臺北市建築管理案例彙編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3.aspx?ID=11699 主旨:地下室各層總樓地板面積之容積計算方式。 說明:有關地下室開挖樓層,用途分別為「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其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之認定標準。 處理原則:地下室開挖範圍內屬「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者,應依下列圖例及計算式辦理。 A1:地下室各層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B1F…BNF) A2:地面層室內停車空間(含車道及等候空間) A3:地面層機械停車昇降設備 B1:法定機電設備空間(依技術規則162條檢討) B2: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實設建築面積+騎樓面積) B3:法定6M x6M等候空間 N1:實設停車位(依技術規則162條免計容積之停車空間) N2:法定裝卸位 N3:法定機車位 容積檢討式: (A1+A2+A3) - (B1+B2+B3+N1x40+N2x40+N3x4) = 應計入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負值取零) 主旨: 地下室各層總樓地板面積之容積計算方式。 說明: 有關地下室開挖樓層,用途分別為「防空避難室」、「停車場」、「機電設備」。並無其他用途空間時,其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之認定標準。 處理原則: 地下室開挖範圍內分別為「防空避難室」、「停車場」、「機電設備」外無其他用途空間時,且各層開挖總面積未超過「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法定停車空間(含獎勵及地面一層室內車道與機械停車昇降空間)十分之一允建容積面積(含依法放寬)之機電設備」面積之和,則地下開挖面積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涉及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建築師綜理表【範例】 ●新北市停車空間檢討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url=https://www.publicwork.ntpc.gov.tw/userfiles/1061400/files/%25E7%25AC%25AC%25E4%25B8%2583%25E7%25AB%25A0.pdf&ved=2ahUKEwirvaKOsNj1AhWUBt4KHTvGDm4QFnoECBgQAQ&usg=AOvVaw1P_zvuLKWoe8_E16Unkeio 高雄市政府公告「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增設室內汽車停車空間獲得之樓地板面積應計入核算法定停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增設停車空間使用之樓地板免計入核算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每個汽車停車空間免計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108年行政院公報:得允許增加容積率條件及計算方式: https://www.google.com/url?sa=t&source=web&rct=j&url=https://gazette.nat.gov.tw/E... ------------------------------ 以下是有關「機車位」的免計容積空間: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11.04.營署建管字第1000065489號: 有關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並依本部83年3月25日台83內營字第8372265號函釋規定,每輛機車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平方公尺。但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8%A7%A3%E9%87%8B%... 關於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是否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案。 發布日期:1994-03-25 內政部營建署83.03.25台內營字第8372265號函 一、查依都市計畫法規規定建築物應設置之機車停車空間及裝卸位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前經本部833.4.台83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八五號函釋有案。至機車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同意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32.8.北市工建字第三八九七O號函說明二之建議,每輛機車停車空間以四平方公尺計算。 二、檢送本部83.3.4.台83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八五號函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3.2.8.北市工建字第三八九七O號函影本各乙份。 https://54aming.com/uploads/elcitra/image/2943/%E4%B8%80%E6%AC%A1%E6%90%9E%E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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