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是誰的,就由誰自行決定未來要如何處分財產,從古至今,政府在憲法上明定,對於財產權的保障不正是如此嗎? 因此當政府喊出鼓勵推動自主都更的時候,正是符合憲法的應有作為,將原本離譜的都更亂象切回正道,但要小心,該改的法條改了沒?否則只做半套,仍然是消耗政府信用,大於實質國家政策推動。 最應該修正的其中之二,就是《都市更新條例》的子法:《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原因很簡單,因為在母法:《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已經明文指出:逾7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22條及23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 如何依照22條23條呢?意思就是人數和面積要過半數,政府就不得不讓你成立都市更新會。 但是在《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卻直接要求所有社區地主在申請核准籌組時,就要有過半數的所有權人出具同意籌組證明文件。意即,剛開始地主們還在街頭巷尾議論紛紛,什麼都搞不清楚的時候,這個社區想做都更若沒有一半的人同意,社區連準備開始籌組的機會都沒有!讓我們來看一下這一條奇怪的法規是怎麼寫的?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本身並不是法律,不需要經過立法委員同意,而是由內政部自行擬定之後實施的行政命令,第三條的完整內容如下: 都市更新會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比率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乍看法條寫的是:所有權人過半數或是七人以上就可以發起籌組,但真正的關鍵在於第一項第四款,還另外要求發起人在申請核准籌組的時候,就要附上過半數的同意籌組證明文件。這對於許多剛要開始學習並理解都更遊戲規則的地主而言,根本是一道過不去的坎,明明母法《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寫說,只要超過7個人地主就應該要組織都市更新會,但是家法到了兒子手上竟然直接否決,要求各縣市政府如果地主一開始沒有辦法過半數通通不給核准籌組,連討論的機會都不給你。政府的眼中只認定,籌組就是核准,所以同意比率應該都要過半才讓你籌組,這實在很荒唐。 一般的社團法人,只要有30個人以上,通通都可以申請籌組,不論是地方性組織或是全國性的組織都一樣,但為何對於想要都更重建的地主,卻要設置如此高的門檻? 如果更新單元內的地主總共有200個人,至少要101個人以上才可以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在剛開始許多社區都還是一盤散沙的時候,就要求任何一個熱心的地主,一定要先努力串門子,讓過半數的人支持你,才有機會達到政府要求的過半數門檻,然後才能有一個合法的籌備會組織,開始討論如何為自己做都更。 如果政府真的做過整合就知道,若少數幾個地主就搞得定,何必還要用老百姓的納稅錢,訓練一大堆的都更推動師?讓人不得不懷疑,過半數的文件門檻,是否政府存心就不想要民眾自己來,只想把球做給利益機構? 道理很簡單,請問立法院哪一個法條,在還沒有開始討論的時候,就已經過半同意? 《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母法要求的超過7個人就要組織都市更新會,是告訴大家,若超過7個人,地主們就有權利組織一個會,開始討論,而不是超過7個人政府就一定要核准你成立都市更新會。換言之法規的精神是,希望讓地主們有機會先籌組,有了一個組織之後,才能申請開戶,地主們才可以實質的討論要如何出資、存錢、找專業者幫忙做相關的規劃,如果連籌組的機會都被鎖死,沒有一個公共帳戶,請問地主們自己該付的前期款項,要存到哪一個公基金帳戶裡?存到你家、還是我家、還是存到市政府提供的哪一個公帳戶?如果連存錢都做不到,地主如何自主更新? 不讓地主們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超過7個人的門檻就可以籌組都市更新會的籌備會,背後的動機難道就是希望地主們都不要出錢,通通由建商幫你出,然後大家當一隻隻聽話的小狗,是這樣嗎? 如果不是,請修改《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只要將第一項第四款後方,加一個第五款,如下增列,就功德圓滿: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五、前款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得於召開成立大會前補足。同一更新單元內,都巿更新會籌備組織不限一個。所有權人未達7人之更新單元,亦得申請籌組。 加上第五款這段文字,政府鼓勵推動自主都更,肯定就是玩真的! 當然若行有餘力,更應該拿掉第四條的時間限制,因為許多建商都更合建契約一綁就是20年起跳,為何還要求手無寸鐵的地主們,必須在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建商都做不到的事,地主就比較厲害?設置高門檻並沒有意義,才半年就要把老百姓的自主權收回,這只是擾民,加深官商勾結的怨念。 理解政府想的是,希望讓地主們有時間壓力積極推動,也擔心一給籌備之後又變成僵屍會不會動,其實很簡單,文字改一下,都可以皆大歡喜,老百姓想成立5個籌備會也不應禁止,政府不給補助就好,畢竟在都市更新會成立之前,有太多議題要討論,就放給地主自行溝通吧,政府何必沒事找事做,拿石頭砸自己的腳,給了錢又被嫌寒酸,其實補助款全落入誰的口袋,政府真不知道嗎?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四條: 原條文: 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建議修正: 召開成立大會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核准籌組之籌備會暫定之更新單元範圍,若與既有核准籌備會更新單元範圍重疊,應通知已核准之籌備會。 更新單元範圍,得於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後與事業計畫書併送確認。 台灣加油,地主先自助,才有人助。優先掌握出資權,才能決定自己的命運!都市更新會「籌組同意書」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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