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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5/11/12 08:58:00 A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更地主 沒出資?不能分享利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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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都市更新,許多建方都會主張,地主沒有承擔風險,所以不能享受利潤! 
  
 建方的思維是,重建過程中,出錢的都是建方,地主只是爽爽的什麼事都不用做,全部麻煩的工程和協調事務,都是建方在勞心勞力,憑什麼地主不努力,就可以價值翻倍? 
  
 也因此,平均每20個案場才可能有一個成功機會的建方,總是把地主方形容成永無止境的貪婪者,不出錢,講話卻很大聲,成為都市更新的最大阻礙和釘子戶! 
  
 但,真的如此嗎? 
  
 地主真的沒出錢嗎?參與都市更新的地主,要付出的,是一輩子心血累積的老屋和土地面積,雖然這不是現金,卻是更有價值的不動產,不該在金錢遊戲中被刻意忽視。 
  
 如果設定的問題是: 
  
 請問您,出土地和房屋的地主承擔的風險比較大,還是出錢的建方(實施者)風險比較大? 
  
 當問題這麼問的時候,想必沒有人能再否認地主的貢獻度和風險。 
  
 因為地主的土地和老舊建物,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過程中,都要先折算成老屋和原土地總價值的佔比,作為未來新成屋和土地的總價值分配依據。也就是說,未來的總價值越多,地主就分越多,而地主在原先老屋和土地的價值佔比越高,未來也分越多。 
  
 至於過程中要支付出多少重建的成本,則是由新成屋和土地的總價值當中先扣除,剩下的再分配給地主。 
  
 由於重建成本越多,地主就分得越少,因此政府在權利變換過程中,就主動跳出來扮演第三公正方,幫忙認定合理的成本要花多少錢,即便政府可能比較坦護建方,這個成本也由他說了算。 
  
 但不管政府認定的成本要花多少,這個畢竟只是初期的預算,並沒有哪一個條文明確說,經過政府核定的行政處分,可以直接將預算當作決算,反而是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第2項有明文規範:「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法條中的實際情形,指的不正是建方實際支出的成本嗎!即便是權利變換核定的成本,也絕非法條中所謂的實際成本。 
  
 只是多少年來,幾乎沒有一個官員主張,要依照預算法、審計法或會計法對於公部門的規範,來要求經過行政處分認定的都更案,要做成本支出查核,為什麼?因為花的不是政府的錢,所以政府說,沒有理由主張,也沒有法規適用之必要,導致許多公聽會、聽證會會場上,相關官員竟然可以讓建方大放厥詞,主張都市更新案的預算就等於決算! 
  
 換言之,就算權利變換核定後的每坪成本高達50萬元,核定就核定了,未來即使每坪成本只花了40萬元,也是屬於建方的議價能力,和地主完全無關,因為成本這部分是政府訂定的上限,建方和政府的想法經常一致,認為地主並沒有貢獻! 
  
 如果這樣的理由可以被接受,那麼地主方就要好奇的問一問,這個高昂成本的認定,政府也有貢獻嗎?過高的成本提列方式,如果真的依照上限來提列,但與市價有明顯價差,而政府卻一意孤行,仍然放任成本可如此編列時,還不會有圖利的問題嗎?審議委員們都能睡得安心嗎? 
  
 法規要求明明是依照「實際情形」認定,為何官員們膽敢不依法行政?相信相關部門的公職人員流動率之所以非常高的原因,都是在認知了問題、責任和風險之後,所做出的必然選擇,射後不理、不敢理、理不起,恐怕才是承辦人員對於相關責任的最大恐懼,在同時承擔階級壓力、時間壓力、民代壓力、法規責任的種種恐懼之下,還有多少有良心的同仁可以屹立不搖?還能不儘快轉移陣地嗎? 
  
 立法單位設計出了一套看似對建方有利,但也預留保障的相關伏筆,只是什麼時候用、要不要用、如何用、誰來用,充滿了蹊蹺! 
  
 過去,政府基於政黨政治的利益分配,可以要5毛給1塊,基於加速重建,也可以成本每2~3年就給漲,就算審議的過程中,建方明明答非所問,瞎扯亂搞,程序只會繼續往前進,地主方有任何的主張或委屈,通通叫你去提告,因為過程中除了知識不對等、利益不對等,責任也不對等!地主覺得被賤賣了,官員反而覺得你拿了都市更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已經是不當利益了,再要求就太貪心了,因為他是政府,他看到的是其他沒有土地沒有房屋的那些人民,真的比都更地主更淒慘,只是此時此刻官員們的良心,對地主而言,反而變成沒天良了,這就是換位思考最弔詭的地方。 
  
 其實解決的方法很簡單,但許多答案說破了就不值錢,您也不懂得珍惜,所以先保留給參與共學的「都更之家」夥伴們,等到下回您認知道以下這句話的時候,就更能理解如何透過都市更新,挖掘到幸福、保障和更多的財富。 
  
 財富, 
 是對認知的補償, 
 不是對勤奮的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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