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購買業務 https://www.fnp.gov.tw/multiplehtml/cfef06e1543946bc99a825915bafa959 【國有財產署】國有土地提供開發辦理方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peDXctnoCA 有土斯有財第十三集 問題土地系列 國有土地的承租與購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03rJksGubQ 申購租用地 https://www.fnp.gov.tw/singlehtml/cfef06e1543946bc99a825915bafa959?cntId=f5fa4198... ◎申請條件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一、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 第3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 第3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計價方式:參考市價查估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70091003100-1080708 重點提示(共36條): 三、出售機關對於國有財產法規定得予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通知 承租人、共有人、鄰地所有權人等檢證申請承購(以下簡稱申購); 出售機關通知申購及申購人申購之表示均非要約,申購僅為「要約之 引誘」。 十三、申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申購人應於申請書承諾下列事項: (一)附繳之證件如有虛偽不實時,申購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 同意撤銷或解除買賣關係,已完成移轉登記者,並願辦理回復 國有登記。 (二)上開不動產申購經受理收件,申購人絕不據此認定受理機關已 為同意讓售之要約或承諾。 (三)申購人如有二人以上,未註明承買持分,除租用國有非公用不 動產有約明承租持分外,同意以均分方式辦理;未指定代表人 者,申購人願以申請書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 (四)申購人對承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 致實際面積較出售面積有所增減時,自繳款之日起十五年內願 照土地實際面積按讓售當時價格無息補退價款。 (五)出售機關依申請書所載住址所為之通知,無法送達時,申購案 任由出售機關註銷。 (六)申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如為巷道、人行道或水溝使用時,申 購人願於取得土地後,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如有損害第三人 權益,申購人願自行負責。 (七)申購人同意自繳付價款之次日起,負擔申購之國有非公用不動 產之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賦稅,因遲延繳納而發生 之滯納金、罰鍰等,亦願全部負責。 (八)申購人向地政機關申辦承購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所發生之登記規費等,及逾期申辦而發生之罰鍰,願全部 自行負擔。 (九)同意出售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於國有財產 管理之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申購人及代理人之 個人資料,並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法定職務為必要之利用 。 (十)申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通知繳款時,未有辦理地籍圖重測成 果公告之情形,申購人同意依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當時之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土地面積計價承購,日後該申購土地辦理 重測,重測後面積縱有增減,一律互不補退價款;位屬地籍圖 重測區內且已辦理重測成果公告者,於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標示 變更登記前,申購人同意依重測成果公告之面積計價,並俟地 政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依重測後面積相互補退價款 。 (十一)申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倘日後查證屬出售時依法不得私有之 情形,致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經依法塗 銷移轉登記時,同意出售機關無息退還已繳之價款,絕不提 出異議。 (十二)其他因個案情形需承諾事項。 十八、計(估)價: (一)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辦理。但其他 法律或行政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售價經評定後,其金額達於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者,應經 審計部同意。 (三)前款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因故未售脫,申購人再次申購時,倘適 用之法令依據相同,且無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應循序 重新查估情事者,得免再報經審計部同意。 二十六、申購人非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訂定基地、林地、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 養地或其他性質租約者,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 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 。 (二)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養地租約: 1.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 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得終止租約情形者,申購人免附 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 2.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得終止租約情形者,請申購人 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 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並於核准讓售及申購人願意 承購後,就符合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五 條規定之承租人,通知是否優先購買。 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興辦公共 事業需要使用出售機關已出租之國有土地,除有法律規定 得終止租約之原因外,不得以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之約定 終止租約,須由台電公司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 二十七、申購人非屬利衝法規定不得與出售機關為買賣之人員者,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得為權利主體之非法人團體:由申購人 切結其本人或其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相類似職務之人非屬利衝法規定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監 督國產業務之行政院、財政部、本署及出售機關之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 (二)國營事業機構: 1.由其主管機關個案審認該交易行為是否確屬執行國家建設 、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符合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第五款規定之情形,並由該等國營事業機構切結前述事 項。 2.主管機關及其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未依前目事項辦理審認或 切結者,國營事業機構應依第一款方式切結。 二十八、申購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規定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者,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或其他法律規定評定(或計算)價格 後,先通知申購人限期表示是否願意繳款承購,申購人願意 承購者,再徵詢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依同樣條件承購。限期申 購人表示是否願意繳款承購之通知,視同已依國有財產估價 作業程序第二十九點第三項規定發文通知。 (二)申購人對售價提出異議者,經循異議程序處理後,依原評定 (或計算)價格或重新查估評定之價格,再次通知申購人限 期表示是否願意繳款承購,申購人願意承購者,再徵詢優先 購買權人是否依同樣條件承購。 (三)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逾期未主張時,通知申購人 限期繳款。 (四)徵詢優先購買權人之公文無法寄達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 送達方式辦理。 二十九、申購之不動產為申購人承租或占用時,其須追繳之租金或使用補 償金,應將其收取起訖年月日、金額載於繳款通知書,限申購人 連同價款一併繳清;其計算基準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 理辦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並計收至繳款日。 ======================================================= ●「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管字第10540009941號 令 法規體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214 重點提示: 三、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辦理 讓售: (一)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 方式。 (二)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三)可單獨建築使用,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亦可單獨建築使 用。 (四)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且臨接道路,與私有 土地調整地形後,各自可單獨建築使用。 (五)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 單獨建築使用,且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 (六)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但合併 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 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 此限。 (七)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在直轄 市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以上,其他行政區域面積為 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且臨接道路。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 有土地,在直轄市面積未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其他行政區域 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 ,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 不在此限。 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 使用,而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使用,在直轄市 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以上,其他行政區域面積為五百平 方公尺(含)以上,面積小於私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 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 用者,除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外,得辦理讓售。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不辦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 協議調整地形。 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不辦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 申購人申請,執行機關得選擇以下列任一方式處理: (一)協議調整地形。 (二)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為一千六百五 十平方公尺(含)以上者,不得標售。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合併使 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者,先以最小建築 單元為範圍與私有土地協議調整地形,調整後以國有非公用 土地或併同毗鄰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標售。 (四)價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 前項第二款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標脫後,申購人得依標脫價格優 先承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第三款標售國有非公用 土地標脫後,申購人得依標脫價格優先承購最小建築單元範圍內 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讓售與售價」計算 https://www.fnp.gov.tw/htmlList/5eacd4c4a91d42cca8907118bba5a1a2 問題 1 : 出租不動產得予讓售之範圍? (101-01-02) 答︰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前項所稱建築基地,指訂定基地租約之出租土地。 問題 2 : 承租人申購承租之國有房地,應檢具那些證件辦理申購手續? (105-08-30) 答︰承租人申購承租的國有房地,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都巿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原租約(租約遺失加附切結書及印鑑證明)。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如申請人係法人,應附繳法人身分證明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四、房屋共同使用協議書(不是共同使用的免繳)。 五、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國有房屋免附)。 ●「畸零(裡)地讓售」:https://www.fnp.gov.tw/multiplehtml/797aec21baa14887a89cbaf7c577c0b6 ◎申請條件:地方政府核發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國有土地,經洽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審查非屬不得辦理讓售之情形者,得讓售予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https://www.fnp.gov.tw/singlehtml/cfef06e1543946bc99a825915bafa959?cntId=0989bf9a... 問題 1 :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想要合併與其私有地毗鄰的國有畸零(裡)地時,應如何申請承購及應檢附那些證件? (99-12-31) 答︰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想要合併使用與其私有地毗鄰的國有畸零(裡)地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轄本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 一、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 二、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公文書。 三、申購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合併使用範圍內各筆土地最近三個月內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未會同申購之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承購權拋棄書。 六、申購案委託他人代為申辦者,應附具委託書。但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七、其他經執行機關基於審查需要通知檢附之證件。 問題 2 : 國有畸零地讓售如何計價? (99-12-31) 答︰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行政院核定之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規定,應參考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查估。 ●「國有財產法」: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962 第 58 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 ●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土地 https://www.fnp.gov.tw/singlehtml/cfef06e1543946bc99a825915bafa959?cntId=50221bb8... ◎申請條件: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承購。 ======================================================= ●申請專案讓售 https://www.fnp.gov.tw/singlehtml/cfef06e1543946bc99a825915bafa959?cntId=54db5af6... ◎申請條件: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得讓售與該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得讓售與該房屋現所有人。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得讓售與他共有人。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讓售與開發人。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得讓售與該墳墓之墓主。 六、其他不屬上述情況,而有下列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特殊者,得讓售與實際需用人: (一)已被私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土地,收回有困難者。 (二)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興辦公用事業者需要者。 (四)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者。 (五)經財政部就事實狀況認定情形特殊者。 ======================================================= ◎申請國有地標售,申請條件如下: https://www.fnp.gov.tw/singlehtml/cfef06e1543946bc99a825915bafa959?cntId=bbfa8d6b... 一、國有非公用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 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得逕予出租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三、臺北市地區國有土地配合行政院政策不辦理標售。 計價方式:參考市價查估 線上申辦:https://esvc.fnp.gov.tw/bookTableCategory/showEditTBLApplyDlCat?active=A&uuid=fba... 申請書表下載:https://esvc.fnp.gov.tw/bookTableCategory?svcId=acdfff75ce924be6a497a6ae001d7577 相關法令 一、 國有財產法第53條、第54條 https://esvc.fnp.gov.tw/getDecreeById/decree?treId=6&condition4=53%2C54 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8點、第9點 https://esvc.fnp.gov.tw/getDecreeById/ruleMain?treId=105&condition4=8%2C9 三、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https://esvc.fnp.gov.tw/decreeDetail/ruleMain?treId=101 有關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應注意事項: 如第三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而標售機關負通知義務者,決標後,標售機關應先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於法令規定表示優先購買之期限內,先繳相當於保證金額之價款,以示願意優先承購;餘款於標售機關繳款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未繳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沒收已繳價款。 =======================================================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8765 重點提示(請自行依最新法規修正): 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 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依財政部核定交 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 前項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五、國有不動產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國有土地之價格,應逐筆查估。 (二)屬於取得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其價格以開發後之價值 計估,並得按國有土地占整體開發面積之比例減除開發成本; 所減除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國有土地計估價格之百分之三十。 (三)國有建築改良物之價格,應逐棟(戶)按其重建價格減除折舊 後之餘額估計。但已超過耐用年限者,得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提 供之當年期現值計算。 (四)國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之價格,應按各區分所有建物及其 基地一併查估。該建物及基地總價減除前款查估之建築改良物 價格後,為基地價格。私有區分所有建物使用之國有基地,其 價格之查估亦同。依上述規定查估之基地價格,低於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時,得將房地總價依建物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 之該建物當年期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之比例,分算建物價 格與基地價格。但分算後之基地價格如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時,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基地價格,而房地總價減除該基地 價格後之餘額為建物價格。 (五)國有農作改良物之價格,參照當地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補償標 準查估。 (六)國有林產物之價格,依照林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查估。 (七)天然資源之價格,依照有關法令查估。 八、依本計價方式查估之各項國有財產價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 署應循估價作業程序提交所屬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審核,並依規 定將審核結果報由國有財產署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他機關或機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者, 得由國有財產署逕提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九、國有財產價格經評定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之 事由,或其評定逾六個月者,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與底價計算 https://www.fnp.gov.tw/multiplehtml/b465135c614d474c9202c20949be085f 問題 1 : 何種國有土地得以標售方式辦理,如何申辦? (104-08-19) 答︰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倘地上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者,得報請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需地人如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必要者,得向土地所在之本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標售。臺北市區國有土地依行政院指示自99年3月2日起停止標售。 問題 2 : 標售土地之底價如何計算? (99-12-10) 答︰標售底價係依行政院訂頒之「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市價查估,並以實際得標價為出售價格。 ======================================================= 其他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出售 https://www.fnp.gov.tw/multiplehtml/2b34fd82357d4f8cbd13e10af77e208a 問題 1 : 如何價購貴署所持有之未上市且未上櫃股票? (99-12-10) 答︰有關本署持有之未上市且未上櫃股票,多屬抵稅財產,本署各分支機構接管後即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如有意願,可逕向本署各分支機構洽詢辦理公告標售情形。 ======================================================= 經驗值傳授: 年租金:大約公告現值的5%,承租大約要等半年。 標售金額:大約等於市價,應依路段和條件調整。議價大約要等半年。 如果小面積,可逕行辦理讓售;一定面積以上,需要公開召標。 =======================================================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https://esvc.fnp.gov.tw/htmlList/21a08c4218c64608804a2144adae27f2 標售不動產資訊 https://esvc.fnp.gov.tw/transction?svcId=a3c2a0ad124448af93a64cea18b97e79 招標設定地上權 https://esvc.fnp.gov.tw/tenderSetSuperficies?svcId=f6c87d65ebc84e988b4d245777d83a81 各地方政府財產招標資訊 https://esvc.fnp.gov.tw/otherinstitutions/search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招標資訊 https://www.finance.ntpc.gov.tw/home.jsp?id=8b767bd17dc29316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招標資訊 http://www.udd.taipei.gov.tw/exhibits/invite_list.aspx?Node=37&Index=4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招標資訊 http://www.finance.taichung.gov.tw/29537/29694/29716/Nodelist 屏東縣政府財政處招標資訊 http://www.pthg.gov.tw/News.aspx?A773ACB48CA2E5C3 花蓮縣政府財政處招標資訊 http://fd.hl.gov.tw/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招標資訊 http://fb.tycg.gov.tw/home.jsp?id=72&parentpath=0,2 彰化縣政府財政處招標資訊 http://finance.chcg.gov.tw/03bulletin/bulletin03.asp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招標資訊 http://finance2.kcg.gov.tw/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招標資訊 https://www.iltb.gov.tw/tw/billboard/tender.aspx?menuid=2r0dOgXAojo!2x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招標資訊 http://financial.klcg.gov.tw/ ======================================================= 國營事業機構不動產招標資訊 ttps://esvc.fnp.gov.tw/otherinstitutions/search 臺灣糖業公司招標資訊 https://www.taisugar.com.tw/chinese/tender.aspx?n=10104 代為標售土地辦理流程: https://eland.chiayi.gov.tw/uploads/%E6%B5%81%E7%A8%8B%E5%9C%96v3_%E5%9C%B0%E7%B1...
======================================================= 水利地要怎麼買!? (資料來源:賣厝阿明 https://54aming.com/articles/c5e705 ) 重點提示: 若水利地被民眾佔用,可能會被水利會要求: 1.繳納補償費歸還。 2.支付租金承租。 3.將該土地買下來。 購買之前要特別注意,通常與水利地毗鄰有優先購買權,假設該片土地鄰近兩個以上毗鄰,就必須取得其他毗鄰放棄購買同意書,才能進行申購。 水利地除非證明已沒有水利用途而變更地目,否則「不能當作建地」。如果想買來當作建地使用,可能要打消念頭! 價格部分,水利地通常會用市價計算,並不會因為是水利地就比較便宜! 水利地能否購買、使用還使有許多的規範,可參考《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所示,一般而言,如果是鄰近房屋、私人土地的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非事業用土地購買較容易,但若是大片土地或是建物部分程序、法規上都比較複雜,依據法條所示,水利會所有的非事業用建築用地及非事業用之非建築用地,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且依其地點、地形、面積等投資環境如不利自用、出租、或出售且不能依據法規處理者,可以以議價方式出售給鄰地所有人,超過250平方公尺者,則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鄰地所有權人仍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是非事業用之農業用地,則依一千平方公尺為限,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者,以議價方式出售給鄰近所有權人;超過500平方公尺者則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鄰地所有權人仍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想購買的人不妨多多了解,以免觸法喔!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48 https://54aming.com/uploads/elcitra/image/304/68690758_2465730676821924_1533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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