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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6/03/01 01:32:00 A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更權利變換 建商可只交付毛胚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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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諮詢: 
 還有權變與合建的選屋、交屋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因為合建住戶與建商是合夥關係,所以合建合約上都有寫明如何選屋、交屋。 
 但權變是依附在建商的建造下面委託建造,主控權是建商,所以選屋不能超選,就連怎麼交屋也是建商說了算,意思是如果建商要交毛胚屋,也沒違法。 
 因為共付比裡面沒有計算那些標配(如瓦斯爐、熱水器等的家電)或簡單裝潢的的開銷,自然他們不用負責設置。 
  
 站長回覆: 
  
  一、 觀點分析與法律糾錯 
  
 這段文字中存在多處對「權利變換」法律性質的誤解,恰恰是在協議合建的模式下,主控權是建商,才會有以上的糾紛。以下依序分析: 
  
  1. 關於「選屋不能超選」的說法 
  
 - 錯誤分析: 並非絕對不能「超選」。在權利變換中,地主依據原有的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房地。如果地主選取的房屋價值超過其應分配的價值,法律上稱為「差額價金」。 
 - 相關法規: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價值與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有差額時,應以「金錢」補償或繳納。 
 - 結論: 地主可以選比自己原應得價值更大的坪數,只要補繳差額價金(補錢給實施者)即可,並非「不能超選」。 
  
  2. 關於「交屋由建商說了算,交毛胚屋也沒違法」 
  
 - 錯誤分析: 這是最嚴重的錯誤觀點。權利變換的內容(包含建築設備規格)必須經過政府審議通過的「權利變換計畫」來決定,並非建商單方面決定。 
 - 相關法規: 
  - 《都市更新條例》第 48 條規定,實施者應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並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公告。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應記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說及設備規格」。 
 - 結論: 如果權利變換計畫書中列明的建材設備是包含廚具、衛浴,建商就必須依圖施工。若擅自改成毛胚屋交付,屬於違反經政府核定的計畫,地主可依此主張權利。若與計畫書核定內容不相符,都更處可拒絕「囑託登記」或「不予成果備查」( https://tnews.cc/UR/newscon63891.htm )。 
  
  3. 關於「共付比(共同負擔)沒計算標配」 
  
 - 錯誤分析: 觀點不正確。在權利變換中,建商收取的「共同負擔」(俗稱共付比)包含了「營造費」。 
 - 相關法規: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營造費用是根據地方主管機關公布的「都市更新建築物標準單價」計算。 
  - 各縣市的「都更建築物標準單價表」中,通常已包含基礎的粉刷、廚具、衛浴設備。例如:台北市或新北市的單價標準,就是以「一般標準住宅」為計算基準。 
 - 結論: 除非計畫書報核時就明定是「毛胚交付」且經政府審查通過(這會反映在較低的造價成本上),否則標配(廚具、衛浴等)通常已包含在共同負擔的成本估算中。 
  
  4. 關於「合建是合夥,權變是委託」 
  
 - 法律定性: 
  - 合建: 屬於私權契約,多為「互易」或「承攬」性質。 
  - 權變: 性質上屬於「強制性的行政處分」,由政府監督。 
 - 觀點分析: 該文字認為權變下建商有主控權,這完全說反了。合建是私下談判,建商確實較有主動權;但權變必須受公權力監督,實施者(建商)必須遵循核定的計畫內容,反而受到更多法律約束。 
  
  
  二、 總結與建議 
  
 圖片中的言論顯然是在恐嚇地主或誤導大眾,試圖讓人認為「權利變換對地主不利、建商可以隨意交付房屋」。 
  
 事實真相是: 
  
 1. 權變更有保障: 權變的所有規格(含設備)都要寫在計畫書內送交政府審查,建商不能隨意更改。 
 2. 設備已包含: 除非雙方在合約或計畫中另有約定,否則一般的權利變換皆須包含基本的衛浴與廚具設備。 
 3. 選屋有彈性: 只要補貼差額價金,地主可以選大坪數。 
  
 建議: 若您正在進行都更,請務必檢閱經政府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書」中的設備說明表單,那才是真正的法律依據,而非聽信建商單方面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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