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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2/05/26 10:44: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建商拖太久 地主可以組更新會重新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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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主詢問:原實施者事業計畫已報核(送件),還能組更新會,以同意比率更高的同意書,更換實施者成更新會,之後重新報核嗎? 
  
 民國109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已將原有的「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修訂後改為「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且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生效。 
  
 此要點大略有以下幾個重點:駁回事項、劃定範圍、同意比例、程序問題 
  
 如第二點: 
 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本府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函請申請人或實施者依審查意見補正:第一次補正期限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十四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點:主要強調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程序和範圍若有誤,市府可以駁回申請。 
  
 第四點:屬不得補正事項,市府可以駁回申請的其它理由。 
  
 第五點: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簽署之同意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不得補正事項,其同意書應予扣除,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一)同意書所載案名與報核申請案之案名不一致。但因分割而範圍、面積一致者,不在此限。 
   (二)同意書載明申請人(實施者)與報核之申請人(實施者)不一致。 
   (三)同意書未填具申請人(實施者)欄位。 
   (四)立同意書人未簽名及蓋章。 
   (五)同意書未填具完整日期。 
   (六)同意書所載產權資料與立同意書人報核時權屬資料不一致。 
   (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及變更,適用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後規定,其報核日在本要點實施生效日起滿一年者,同意書未填具完整之所有權人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或未依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營署更字第一零八一一零三九三二號函之同意書格式出具。 
  
  
 第六點:申請人或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或第三十七條規定擬具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或報核時,更新單元範圍內所有權人之同意書重複出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以申請人或實施者擬具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或報核受理先後為審認同意書之準據。如前已受理之申請案已達法定同意比率,後案不受理並駁回之。 
   (二)申請人或實施者擬具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或報核之申請日期為同一日且均達法定同意比率者,視為同時之申請案,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通知各該申請人或實施者限期進行協商,逾期未答復或無法協商成立者,由都發局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適用前二款規定者,由都發局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討論確定後,再予受理。 
  
 第七點: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同意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並副知本府。 
  
  
 其中第六點的關鍵在於:如前已受理之申請案「已達法定同意比率」,後案不受理並駁回之。 
  
 例如:自劃單元的同意門檻若是80%,而原先已有82%的人同意,但因為進度不如預期,實施者無法繼續下去、或因拖得太久、或因為糾紛,多數地主和屋主有意參與另外一個渠道(例如改走更新會),原同意者就需要有超過2%的地主或屋主主張不同意,讓原有的同意比例低於法定門檻,或者主張有特殊情形,無法適用前二款,例如之後的渠道同意比例更高、共識更強、可行性也更高。或有相關判決佐證等等,就有機會扭轉局面,要求市府同意另起爐灶,法條畢竟只是通則,要依個案而論。 
  
 至於第六點第三項所提的,要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確定後,再予受理。所謂的審議會成員,雖然包含許多各領域的專家學者,但並不是多數決由大家表決,最終的裁量者還是市府官員,審議會的成員,是站在各自的專業立場提供意見和觀點,讓決策者有所依據,大概就是多一點支持的力量,讓相關決策更有支持依據,以增加決策的可信度,但是不是一定是對的,或由誰來決定誰的結論才是對的,恐怕最終的裁判者只有法官有能力定奪。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共有十條,請詳查: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13D301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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