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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2/06/19 11:12: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市更新、更新會補助款 內政部800萬、台北市580萬元、新北市630萬、桃園市3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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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做都市更新重建、組織都市更新會,政府都有補助,但標題寫的都是最大值,要經過細算後才領得到,一般的概念是,必須先支出100元,政府才會補助一半,最多補助50元,所以必須地主們、管理人、實施者等人,先出錢,取得相關支出證明後,才能向中央或縣市政府請領補助款: 
  
 上限值:內政部800萬、台北市580萬元、新北市630萬、桃園市360萬。 
  
 重點是,不能同時領中央補助,又領地方補助,只能選對地主最有利的選項,通常的概念是,人數多、基地面積和筆數多,較適合使用內政部的補助辦理方案,否則就依所在地縣市政府的補助規定請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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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補助款依據: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執行機關應依都市更新重建規劃費用補助基準表(附表一)評定補助額度,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但補助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附表一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https://w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dept/update/1070820806-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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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的補助機制: 
  
 110年度受理本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https://ur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AC69257CFAC70E&s=D665CE44531A54A5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13D1006-202... 
  
 第 五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之都市更新規劃費用者,其補助項目及 
 額度如下: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各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 
   限,且各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二分之一。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 
   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案已申請獲准本辦法以外之補助者,其相同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應 
 予扣除。 
 第一項各款補助,同一更新單元以核給一次為限。申請案之更新單元範圍內 
 任一筆土地曾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不再核給相同項目之補助。 
 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一項各款補助上限各 
 得提高百分之二十。 
  
 籌組階段:於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額度百分之六十。 
  
 核准立案:於核准立案之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百分之四十或一次請領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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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的補助機制: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110年3月2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04653225號令) 
 https://www.uro.ntpc.gov.tw/Uploads/PageService/2021-12/fa2c74e6-4305-4448-9585-3470749c1e6a.pdf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上限為二百七十萬元;權利變換計畫補助上 
 限為三百萬元。但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 
 要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高以二百九十 
 五萬元為限,權利變換計畫最高以三百二十五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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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的補助機制: 
  
 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 
 https://uract.cpami.gov.tw/rule/detail/230 
  
 一、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籌組者,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但設立時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其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各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如有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造冊建檔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者,其補助上限各得提高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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