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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2/08/21 06:48: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更分配縮水 店面被消失 地主如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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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建商招商投標承諾權利變換67%,但都更事業計畫同意書卻降為60.5%, 
 是否合法? 
  
 ANS: 
 是否違反投標約定、是否觸法、是否有相關解除機制、凍結處份效力或罰責,均應視招商投標書內容而定,非政府管轄範圍。 
  
 若依照縣市政府的權利變換機制,當地主自己簽署上繳的事業計畫同意書中,預估地主分配比率,大於事業計畫報核後建商所提之分配比率時,地主有權在公開展覽結束前,撤銷事業計畫同意書。但若地主同時與建商簽署合建契約,就要留意契約內是否有相關對地主不利的罰則、違約條款。 
  
 撤銷事業計畫同意書,是否屬合建契約之違約事項?尚有待確認。若因地主個別或多人同時撤銷事業計畫同意書,導致事業計畫書之同意比率低於法定報核(送件)門檻,都更處將逕行撤銷報核,因此造成建商之損害,是否屬地主方之違失,或可歸責於建商疏失,尚有待判斷,即便符合私契約之罰責,建商未必可全然卸責。畢竟事業計畫書報核日期均晚於合建契約簽署日,地主於簽署合建契約時,未必有能力判斷可分配之權利價值,是否契約內之分配、罰責已顯失公允、不對等,尚待釐清。 
  
 若建商與地主已簽訂合建契約,該私權之效力優於相關法定裁量,即便事業計劃書的分配比率較低,並無觸法問題,畢竟同意書上面寫的只是「預估」值。 
  
  
 Q2 
 循例都更案房屋選配以「原位次」為選配原則;但因建商建築設計規劃房型不足(例如:1.無原樓層、原位置可選,被迫擠上比原權值高的房型。2.商店戶不足,無屋可選), 
 是否地主要容忍建商錯誤的設計? 
  
 ANS: 
 選配方式只是「原則」,有原則就有例外,地主絕無非接受不可的義務,若非危險建築物,絕對可以主張應有之權利;縱使屬危險建築物,公權力介入強拆之前,也應設法排除相關糾紛,以免再衍生文林苑、苗栗大埔事件,有損政府威信。 
  
 雖有權利變換依權利價值換算之計算公式,若店面屬地主工作之必須,因此剝奪工作權無法牟生,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自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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