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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3/06/19 11:21:00 A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實施者分配到房地 出售無40%稅負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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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建商或是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做都市更新,經常會誤以為取得房屋土地後,再銷售時也可以比照地主方,有第一次移轉時減徵40%的優惠,但實際上已經有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函釐清,實施者領到房屋跟土地之後,再銷售出去,是不能享有稅負優惠的! 
  
 解釋函 - 內政部99年10月06日內授營更字第0990197098號函: 
 https://uract.cpami.gov.tw/explain/detail/197 
  
 重點摘要內容:「實施者取得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折價抵付移轉予實施者,該次移轉即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取得後第1次移轉,依本條例第46條第6款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日後再移轉時,已無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之適用。」 
  
  
 相關連法條,在修法後已經調整成「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一項(仍應依據以上之解釋函):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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