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頭債有主,基泰建設的案場,在地下室施工過程中造成鄰房倒塌,究竟誰才是應該負責任的對象? 如果您覺得一定就是基泰建設,剛好正中政治人物的圈套,也印證了媒體治國謬誤,可以預期的未來是,基泰建設將會全身而退,頂多只是承擔道義責任,因為從頭到尾,他一定會主張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即便進入訴訟,他也是最可能勝訴的那一方! 為什麼,因為中華民國的法律,針對施工中的責任義務,說得很清楚,該負責任的是營造廠,而不是起造人。邏輯很簡單,假設今天地主自地自建,地主就是起造人,但地主不會蓋房子,現今的法律也不允許你自己蓋,所以必須找會蓋房子,也有合格證照的營造廠或土木承包業者擔任承造人,如果是五樓以下沒有地下室,一般土木承包業者就可以承攬,工地負責人只要找一個有能力的人就可以,不需要具備工地主任的證照。 若明天營造廠蓋出問題,造成隔壁鄰房受損或倒塌,政府可以向地主追究責任說,因為你是起造人、是業主,沒有管理好營造廠,所以地主要負責任,可能嗎?當然不可能!不然還需要有營造業法嗎! 在營造過程中,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冤指的是受害人,可能是受害鄰居,應履行債務的,當然是營造廠,因為只有它才具有專業知識,出事了當然營造廠要負責,擔任監造人的建築師和結構技師要負責任,起造人充其量只是業主,就是付錢的那個人,這法律關係上,他本來就不具備營造專業,如何負責! 當地主自地自建出事了,是營造廠要負責,同樣的道理,擔任起造人的基泰建設,也只是業主的身份,幫他蓋房子的福益營造出事的時候,他當然一定會宣稱自己也是受害人。 至於一大堆政治人物要求基泰建設要負責任,要求它在台北市7個工地通通要停工,如果不負責任,就不讓他開工等等云云,這個是政治語言,在情感上有效,但進入司法攻防,如果會有效,就不需要法律了。雖然一般人的觀點認為,這個就是基泰建設的案場,你是幕後大老闆,你是付錢的那個人,會不會因為你為了節省成本,而要求廠商偷工減料,造成鄰房倒塌? 所有的疑問最終都會被一一檢視,除非建商跟營造廠行瀣一氣而且查有實據,否則根本無從將營造廠的責任轉嫁給建設公司。而且很遺憾,這早已是數十年來國內相關法規所造就成的權、責分立現象,有權利的卻無責任,可以享受最大開發利益,卻只需承擔最小責任,因此才會有一堆人搶著要當建商。 大直房屋倒塌事件發生時,很多電話諮詢「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都在詢問如果地主自地自建,或地主籌組都巿更新會重建的時候,會不會像基泰建設一樣,到時候要背負所有責任和原罪,反而讓所有更新會的地主們賠光財產也還不起?會不會有這樣的風險? 如果會,中華民國的法院就可以關起來了!如果會,營造工程的保險公司也可以關起來了! 還是同樣的道理,該負責任的是承造人,是營造廠,不是起造人,不是更新會,不是建設公司,不是地主,所有外行的,幾乎都可以免責,這是法律上的概念,當許多地主誤以為建商是專業者的時候,其實它在法律關係上,不過是一家類似賣禮品給你的包裝公司,它做的就是整合、包裝、行銷,因為門檻低,所以幾乎任何人都可以輕易的成立一家建設公司,這個時候你還真的相信建設公司能夠承擔專業的營造責任嗎?你真的以為國家的民意代表和公務人員們,都傻傻分不清楚嗎? 如果你相信了,您就是行銷學中最容易被模仿效應渲染蠱惑的哪一群人,正是廣告商最喜歡開拓的市場客戶,您中計了嗎? 因為在法律上建商的責任有限,所以看看基泰建設在慰問地主與協商的同時,拿出了什麼樣的文書叫地主簽?就是合建意願書,而不是賠償道歉書,因為建設公司心裡想的跟地主不一樣,它當然認為自己也是受害人,剛開始地主不相信,民意代表痛批不負責任,政府發言人強烈譴責,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仍改變不了他實質上也是被害人的角色,因為在無法確認他是不是加害人的階段,這個被害人,建設公司是當定了,未來它也一定會向營造廠求償,甚至帶頭協助地主一起向營造廠求償,原本的營利事業公司,在可預見的未來,它即將成為與地主們休戚與共的共同利益相關人,然後再透過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的角色,成為背後真正最大的獲利者。 當地主們了解都市更新的遊戲規則時,還會相信坊間許許多多的鬼話嗎?當有人要求建商應無償直接蓋幾棟新大樓,還給受害人一個公道,讓300多位地主們有機會在三、四年之後開心入住的同時,請問是憑哪一條法律要求建商這麼做?老房子的價值跟新房子的價值,可能差了兩倍,如果讓地主一坪換一坪再加一個車位,是承擔賠償者應盡的義務,那為什麼不是1坪換1.1坪或1.2坪,或者老公寓室內1坪,換新房屋室內1坪?到底怎麼換才公平,這才是重點,而不是怎麼換對地主才划算,前者是法律的精神,後者是受害者情感上的需求,也是民意代表協助爭取的方向。 可以預期的未來,在法律概念上,最後一定是用權利價值互換外加精神賠償,這時候就要計算老屋原有的價值到底多少?未來要怎麼賠?估價師就要進場了! 已經有人預言,未來基泰建設的這個案子:「建商會依法以建築物的當時造價然後42年的折舊做賠償,大直該地住宅在42年前約3萬一坪,以50年壽命算,房屋的折舊後價值只剩16%=0.48萬一坪,看來這民事訴訟有得打官司了。民主社會的台灣,在合法的狀況下,公權力是很難介入的。」 真的嗎?站長的想法和他是相同的! 因為在估價技術規則中的規範就是如此,當法官不懂價格,而價格是由估價師說了算,而估價師的依據又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這時候就是有憑有據,若不依照估價技術規則定價,反而才是違法。 身為建商者,當然懂這個道理,只是地主們還在做夢,以為還會有公平正義從天上掉下來,真以為這個社會還有包青天嗎? 站長衷心期盼以上只是作夢寫錯了,不會是最後的結局! 站在律師的見解上則有不同的解讀。 邱亮儒律師認為:「 站在建商的立場,或許他可以主張本件事故要負責的人應該是施工的營造廠,但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可能會有疑義。 首先,我們可以來看建商有可能引用來主張免責的《民法》規定,即《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中的《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站長上面提及的觀點有可能會符合《民法》第189條規定前段,承攬人(如本件之營造廠)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定作人(如本件之建商即起造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難道這樣建商就一定不用負責任嗎?只能說未必如此!因為可以看到《民法》第189條規定但書就有清楚規定定作人(如本件之建商即起造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仍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在這種因為施工不慎而造成鄰房損害的法院案例中,也有看到建商可能會因為有違反其他民法或建築相關法規(例如民法第794條及建築法第69條)這些保護他人的法律,而需要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且,在建商有違反建築相關法規的情形,同時也很有可能會被認為屬於前面提到《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的情形,即屬建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之情形 總結來說,站長的觀點確實可能會符合《民法》第189條前段規定,但在本件中,建商要能全身而退或是完全不用負責,我認為並不容易,因為建商還是有可能要依照《民法》第189條但書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可能也有違反建築相關法規或其他法規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而須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進而需與營造廠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泰建設的工地意外發生在112年9月7日,由於鄰近老舊公寓部分已傾斜倒塌,為了維護安全,市政府緊急雇工在工地灌漿,用大量的混凝土將已開挖將近12公尺深的工地地下層回填,9月9日中午,大部分混凝土已填入工地,鄰房傾斜儀的偵測數據回復正常,未再有傾斜倒塌的風險。這是為了緊急避難採取的補救措施。問題是,攸關工安原因最重要的地下層位移檢測儀器和數據,建商說不是不提供,因為工程坍塌也掉入地底下,如今隨著灌漿掩埋,也全部被埋入混凝土堆之中,還有真相嗎?法官是神嗎?沒有證據,如何判案?還哪來的正義?只是奇怪的是,數據沒有遠端備份嗎?能相信嗎? 趕快自立自強,提早預防才是王道! 趕快籌組都市更新會,為自己的權益把關,如果還是合建分屋的腦袋,未來房屋的銷售利潤、容積移轉利潤全部又回到建商口袋,對這些已經受到賤傷的地主,會心甘情願嗎?建商的意願書能簽嗎? 當有某總統侯選人主張,「政府更必須得保護受害人,不讓他們被趁火打劫!」這個方向就對了。 翻攝自台北市議員林珍羽臉書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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