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建商或開發商,在要求地主簽立合建契約時,最大的問題在於,難以判斷同意比例多寡,因此經常會刻意在都更、危老之間留伏筆,以保留可做都更,或改做危老的可能性,但除了所適用法條和獎勵值等諸多差異會影響到地主的分配權益,光是整合的面積和範圍,也可能影響到地主的利益,例如: 一、整合面積愈大,平均開發成本愈少:基地愈大愈好施工,愈好選商,不管基地大小,都需要一位工地主任、一位建築師、一位跑照、一家營造廠、一位結構技師和大地技師,所有流程不管大基地、小基地,時間成本都相當,基地愈大,相關成本才能稀釋,大型營造廠的利潤才能彰顯,才比較容易找到配合的廠商。 二、基地範圍愈大愈方正,地下室開發成本愈少,車位占用面積愈少,分配獲利愈大:例如600坪的基地,平均每個地下室車位僅需占大約9~10坪,若基地僅300坪,地下室車位恐需占大約12~13坪,如果每坪都更成本35萬元,每個車位成就就差上百萬。甚至如果基地小到劃不出坡平車位,還要另外負擔機械升降設備,成本只會更高,還要外加營運成本。 三、面積和範圍,是地主研判成案可能性的判斷依據:地主會因為整合的戶數和範圍較小,而增強參與意願,面積過大,認為失敗率太高,往往就退縮怯戰了。 四、基地愈大,退縮獎勵、街角廣場獎勵等等免成本的獎勵值愈容易拿得到,相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和無障礙標章的成本分擔後比較少。 五、達到一定面積後,才有做容積移轉的權利,或享受TOD鄰近大眾運輸系統的容積獎勵或增額容積獎勵。例如新北市112年時對TOD適用開發基地的面積限制為,應達 2,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為完整街廓。台北市則要求至少要有2,000平方公尺以上或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完整街廓,才享有TOD獎勵。至於桃園則要求申請建築基地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才能適用。 六、基地範圍影響地主鄰里關係,與人為因素與開發阻礙相關:總是有地主會說,如果那一戶老王加入,我就退出;或如果陳太太他們不同意,我就不同參加。 七、大面積開發,愈容易塑造優質感,大樓的法地空地可以留多一點,蓋高一點,空間感和生活品質提升,房價也愈容易拉高。 基地條件與面積,往往決定了整合難度和開發利益,雖然基地愈大愈好,但往往不如人意,在契約設計中也要適當保留彈性,以免寫死了,未來經常要換契約,徒增雙方困擾。以下分別是五家不同的實施者,對於土地及建物標示的契約內容概述,您覺得哪一家的文字內容對地主方較有利? 一、A建商 基地預定座落於台北市XXX地號等共計XX筆土地,合計面積共計XXX平方公尺。如因開發之需增加、減少或分割上開地號土地﹒則其增加、減少或分割後之地號土地亦列入可開發基地範圍成為合建基地之一部分,其實際開發土地及面積以申請之建造執照為準。甲方同意所有合法之已登記或未登記建物、違章建築或其他土地改良物交予乙方拆除。 二、B建商 本合建案之建築基地包括臺北市XX區XX段XXX地號等七筆土地,謄本面積共計XXXm²(約XX坪),實際可興建之土地面積及範圍,以地政機關實際複丈成果為準。乙方有權依實際開發狀況洽談相鄰土地併入或調整縮小範圍本興建計劃。 三、C建商 預定建築基地範圍為XXXX。 前述建築基地如因故須增減時,乙方有權增減合建基地範圍,須告知甲方。 四、D建商 預定建築基地範圍為XXXX。 前述建築基地範圍,如因故需增減其範圍時,除經主管機關或審議要求調整更新單元範圍外,需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 五、E建商 甲方同意如因法律規範或鄰地協調等結果致改變預定建築基地的範圍時,應書面通知甲方協調討論並取得甲方同意以不損及甲方依本約可得分配房屋約定為前提,逕由乙方依實際情事辦理建築變更設計,經徵得甲方同意後實施之。 沒錯,E建商對地主比較有保障!但建商最希望地主簽的,一定是A建商的版本。A建商的風險在於: 一、合建契約中建商通常已經給予地主一定的承諾,未來若基地太小,建商利益不足,可能就放棄不做了;若基地愈來愈大,利潤增加,建商也不會分給已經簽約的地主,而且基地愈大,地主往往要等愈久,若無落日條款,建商究竟會選小基地先開發落袋為安,或慢慢做企圖牟取最大利益,都不是已簽約的地主所能掌控的結局,如果一等就二十年,時間成本將會是造成地主困擾的大問題。 二、當建商寫上「實際開發土地及面積以申請之建造執照為準」時,就代表契約中不論寫上幾筆土地或面積,最終都由建商自己決定。當然也不會再分享利潤給地主。 三、萬一最終開發基地太小,例如只有150坪,改做危老重建,而建商又是依據百分比分配給地主,例如地主55%、建商45%,此時公設比就可能會被拉高,以灌出更多的權狀坪數。 四、若採取權利變換制度作為實際分配依據,當基地愈小造價成本相對拉高時,共同負擔成本增高,地主只能分得更少,倘若原本有容積移轉或TOD的獎勵,一旦因為面積不足通通不適用,對地主自然更不利。 五、同意建商拆除所有合法已登記或未登記建物不是問題,問題是若違章建築可適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的獎勵,而建商卻不誠實告知地主,沒有額外給予違章戶應有補償或獨吞了處理違章戶的獎勵值,就會衍生法律糾紛。 因此對於土地及建物標示的契約內容,地主儘可能要求建商要經自己同意後才能做修正,或不能損及自身利益時,才允許基地面積增減。千萬不能像C建商,看似有尊重地主,但其實只是達到告知地主的義務,地主即便不同意,也無主張反對的權利。事前約定清楚,才能減少雙方對文字的不同解讀,避免鬧上法庭。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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