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https://www.udd.gov.taipei/announcement/biwfsm8#article-20089 臺北市政府 113 年3月28日 府都規字第 11330206031 號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下載 [公告文81KB]https://www.udd.gov.taipei/cms/assets/nYhkzE7gQZZbp9AF6Mgad7/attachs/%E5%85%AC%E5... [細部計畫書2MB]https://www.udd.gov.taipei/cms/assets/nYhkzE7gQZZbp9AF6Mgad7/attachs/%E7%B4%B0%E9... 案名: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 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臺北市 類別:擬定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4款 詳細說明: 壹、 計畫緣由 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尤其臺北市為人口密集都會區,75.98%建築物屋齡達30年以上,有耐震強度不足之虞,若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將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實有加速老舊危險建築物都市更新之必要。 臺北市建築物老舊問題嚴峻,又因本市老舊建築物型態多為4、5層樓公寓,公設比率較低,室內建築坪數較高,即使經鑑定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雖中央與臺北市有相對獎勵誘因與放寬條件,但仍因受限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重建後因個案基地條件不同致未能分回適當室內坪數,以致無法滿足所有權人居住坪數需求,降低更新意願。另經鑑定結果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將受臺北市政府列管,依規定並應限期搬遷及拆除,導致多數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意願主動進行安全性鑑定,讓臺北市老舊建築物產生潛在公共安全疑慮。 再者,內政部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將危險建築物聚焦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得直接以1.3倍原建築容積申請建築;以及「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修正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程序辦理強制拆除。又於110年11月17日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認該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ID 值小於0.35,作為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基準。 而現行臺北市列管之危險建築物主要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並於86年8月25日訂定發布「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針對專業機構鑑定、限期停止使用、罰鍰及重建放寬容積等訂有相關規定。然危險建築物不僅止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尚包含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但現行臺北市卻未針對該類建築有相關獎勵機制。 為確保民眾居住環境安全,及推動臺北市都市防災重大政策,擬補足現行制度未給予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相對獎勵誘因,在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下,訂定基準容積獎勵上限,避免都市容納人口超過本市公共設施容受力,導致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無法負荷,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4款規定,擬定本案細部計畫。 # 計畫內容 一、 適用範圍:位於本市都市計畫地區,以都市更新實施「重建」者。 二、 適用對象 (一) 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二) 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依「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規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評或詳評結果認定,評估結果ID 值小於0.35之建築物或於「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訂定發布前(民國63年2月15日)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者,依各該建築物原建築基地面積計算獎勵值。前開合法建築物認定得比照申請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合法建築物認定方式。 (三) 上開原建築基地面積以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所載原建築基地面積為準。 三、 危險建築物容積獎勵 (一) 必要條件:達成以下各項者核給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30%之危險建築容積獎勵。 1. 結構安全:建築規劃朝耐震設計取得標章或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達結構安全性能等級者。 2. 耐候減碳:朝智慧建築設計及綠建築規劃設計,並取得建築能效標示1plus。 3. 都市減災:建築規劃朝人行空間鋪面以透水性工法設置,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4. 環境友善:朝無障礙環境設計。 (二) 上開(一)1、2及4之必要條件達成,以取得相關標章、候選證書及通過評估為準,並參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或取得評估標示、領得使用執照後兩年內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 (三) 依本計畫申請獎勵之建築基地於開發時各項容積獎勵加計容積移轉、增額容積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倍。如逾基準容積二倍,則以基準容積二倍為上限核算本計畫之容積獎勵值。 (四) 以下情形應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始得適用本計畫之容積獎勵,惟不得再申請其他獎勵及容積移轉: 1. 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或原建築容積加計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已逾基準容積二倍者。 2. 基準容積或原建築容積加計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放寬容積、「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放寬容積、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未逾二倍,惟加計本計畫之容積獎勵後逾基準容積二倍者。 (五) 上述(四)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不受本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總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倍」或「容積獎勵合計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及本府111年12月1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內「容積總量不得超過基準容積2倍上限,且不得超過450%」等規定之限制。 (六) 後續應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決議,始得核給危險建築物容積獎勵。 修訂公告後的版本,已取消公益回饋,但仍有許多會加重地主成本支出的減災和標章要求項目,應一併納入考量! 未來2倍的天花板也更容易突破,恐怕引來都計派反對過度開發者的抗議。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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