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府開罰之前,除非被檢舉,否則依查處作業,有查到才會罰,雖然「不予優先查處」,不代表就不會查處,但公務機關主動查察的可能性將大減,罰的可能性也會下降。
倘若依照《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備註第四點如下規範,只要自住的地主們,將以下二文件送至都發局,就不會優先查處: 一、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現勘簽證之安全判定書 二、經鑑定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自負安全責任切結書 《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前揭公告載明之停止使用期限屆滿日起,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優先查處: (一)供自用住宅使用者,提具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現勘簽證之安全判定書(詳附表一)或原鑑定機關(構)出具鑑定報告載明:「經判定全幢鑑定標的物無即刻性危險,尚可繼續使用個月。」及所有權人簽具之「經鑑定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自負安全責任切結書」(詳附表二)至本府都市發展局。 (二)已向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申請1個月內停止供水。 倘若仍有人來查處,就要視地主們有無同意都更,依每半年一次,每年二次的裁罰期程,做出不同的裁罰標準如下: 一、屬住宅使用且同意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或拆除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 未來一年內共罰1萬、 未來一年~二年內,共罰2萬、 未來二年後,每年共罰4萬、 二、若未同意參與都市更新,則: 未來一年內共罰2萬、 未來一年~二年內,共罰4萬、 未來二年後,每年共罰8萬、 至於什麼情況才視為同意都更,依《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備註第一點規範如下: 一、「同意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或拆除者」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已出具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同意書或參與更新意願書,且其所出具同意書或意願書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案業經本府受理並未駁回,或經審核通過後未逾6個月。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已出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書,其所出具同意書無「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之不計入同意比例計算情事,且其所出具同意書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案於103年4月26日前業經本府受理並未駁回。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已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其所出具同意書無「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之不計入同意比例計算情事,且其所出具同意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案業經本府受理並未駁回。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已依本府發布之「建造執造申請案首次掛號規定項目審查表」項次三十三規定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其所出具同意書之建造執造申請案已掛號申請並未駁回。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已依本府發布之「拆除執造申請案首次掛號規定項目審查表」項次十三規定出具「拆除同意書(含設定抵押同意書、無產權登記切結)」,且其所出具同意書之拆除執造申請案已掛號申請並未駁回。 對於已進入事業計畫審核中的地主們而言,關鍵在於上述的第三款: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已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其所出具同意書無「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之不計入同意比例計算情事,且其所出具同意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案業經本府受理並未駁回。 因此必須看看《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最近一次於 107 年 07 月 11 日修正當時的《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才知不計入同意比例計算情事如下: 107年應適用的《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為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修正後的版本,第六點規範如下: 六、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簽署之同意書,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屬不得補正事項,其同意書應予扣除,不計入同意比例 計算: (一)同意書所載案名與報核申請案之案名不一致。但因分割而範圍、面 積一致者,不在此限。 (二)同意書載明申請人(實施者)與報核之申請人(實施者)不一致。 (三)同意書未填具申請人(實施者)欄位。 (四)立同意書人未簽名及蓋章。 (五)同意書未填具完整日期。 (六)同意書所載產權資料與立同意書人報核時權屬資料不一致。 換言之,只要符合上述第六點,且本事業計畫申請案業經市府受理並未駁回,就符合「同意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或拆除者」的要件,每年即便被裁罰,也可和那些已簽署合建契約的地主享用同等裁罰基準。 如何做呢?想必聰明的您,已經知道了!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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