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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4/11/30 08:46:00 A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更案 建商無權販售預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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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地自建的案場中,建商100%擁有土地,取得建造執照之後,開始販賣預售屋,雖然房子還沒開始蓋,相關興建的成本都還沒支付,可是土地是建商所有,形同建商給買方的擔保品,對買方而言,多少還有一些保障。 
  
 此時建商販賣的預售屋,縱使還沒蓋好,房屋的屋殼形體,都只是抽象的承諾,或是如同房屋模型一般的面貌,僅僅透過預售屋契約相互約制,但所賣的土地卻是貨真價實,屬於建商的資產,在售出預售屋的同時,也等於把建商的一部分擔保品移轉給買方,而非買空賣空,雖然有風險,但也有些許的保障。主要是新成屋的價值當中,土地的價值經常遠高於房屋屋殼本身的價值,例如土地價值占六成、房屋價值占四成;或是土地價值占7成、房屋價值占三成,都是常態,因此最終就算房屋蓋不完,成了爛尾樓,預售屋的買家,仍然保有土地的持分所有權。 
  
 但是要小心,如果是合建案,建商出錢,地主出土地,過程中建商又透過預售屋取得資金,而不是真正出錢,就是在慷地主的慨,一旦出事,地主的土地,已經變成預售屋買方的資產,建商仍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毫無擔保品損失,這樣的案場,能不危險嗎? 
  
 每一個都巿更新案件,如果出錢的是建商,出地的是地主,在都更程序中,地主的土地,經常都會被建商要求,必須透過信託程序,移轉成受託人的名字,避免地主臨時跑票或反悔不參與,所以會將地主名下的地,透過信託程序,變成銀行名下的地,甚至更糟糕的是,直接先變成建商指定之好朋友的地,如此一來,才代表地主真正有出土地,不會中途落跑或解約,建商才願意讓地主享有分配權利。 
  
 問題來了,地主交付土地或信託的同時,建商也相對的出錢了嗎?如果建商的錢還沒交付信託,可以要求地主的土地先信託嗎?還是應該同步作業,比較對等並讓地主安心! 
  
 都市更新條例中,權利變換的出資人就是實施者,所謂共同負擔的精神,就是所有負擔成本,要付出去的錢,通通由建商來支付,因此地主一定要確認,當自己出地的時候,建商的錢,準備好了嗎?有跟自己一樣,全部存入信託專戶了嗎?如果他的錢不用存,為什麼你的土地要存? 
  
 每一個都更案,所需要的重建成本,動則10億到100億,就算建商的資本額很高,卻不代表他的現金流足夠支撐,在高槓桿的遊戲慣例中,就算有100億資本的大建商,可能同時啟動10個案子或100個案子,真正的現金流量,恐怕都不會超過10億元。如果地主們的土地總價值高達100億,難道不需要擔心,建商應該支出的那100億,是否已經到位了嗎? 
  
 實務上的狀況是,地主的100億做了信託,保證沒問題,但建商卻沒有同步將自己那100億存入信託專戶,而是告訴地主,他所要支付的100億,在地主不提供土地融資給建商擔保時,他只能從銀行借到例如60億,而剩下的40億,未來會從預售屋銷售的過程中,補足款項。 
  
 當您的建商,是這樣思維邏輯的時候?就等於他在預售屋銷售的過程中,已經提前把屬於原地主土地價值的部分,優先賣給外人,此時都更重建都還沒開始,就優先把屬於地主的部分土地,提前賣給別人了,萬一未來興建成本大漲,已經出資60億的銀行又不願意再增資,建商資金又不夠的時候,不就成了爛尾樓了嗎?這不正好應驗都更建商就是買空賣空嗎? 
  
 知道真相的地主,您還覺得,應該讓建商販賣預售屋嗎?風險不會無限大嗎? 
  
 有沒有嚇出一聲冷汗! 
  
 但現行法規中,有禁止建商販賣預售屋嗎? 
  
 沒有! 
  
 有要求建商賣預售屋之前,要先經過地主同意嗎? 
  
 也沒有! 
  
 有說如果建商房子蓋不完,成了爛尾樓,政府直接接手嗎? 
  
 更沒有! 
  
 那請問,政府審議,是在審什麼? 
  
 審議委員有保證,如果未來他們核准的這個建商出事了,資金不足、房子蓋不完、或蓋成漏水屋,由誰來負責嗎? 
  
 是啊,都會說有續建機制,但內行的你,就會知道續建機制,跟續建保障,有天差地別,續建機制跟不保證爛尾,恐怕根本就是兩回事,毫無相關! 
  
 如果審議委員核定總共的共同負擔總成本,建商需要花100億,但房子蓋完,最後建商其實只出資70億,這30億元,要不要由核定的審議委員來償還給地主?或是請實施者再還給地主? 
  
 他們都說:當然沒有! 
  
 為什麼沒有? 
  
 有沒有發現這會不會是一門買空賣空,蠻好賺的行業? 
  
 會不會突然有一種衝動,想要自己來當建商? 
  
 其實政府已經把權利下放給地主們了,「都市更新會」,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 
  
 如果您還相信找建商比較快,台灣的火車頭產業,都會感謝您對經濟的重大貢獻。 
  
 轉個念,如果地主自行承擔整合的風險,先整合、再選商,整合成功之後,再找有口碑、有實力的建商或營造廠來興建,是不是相對更有保障? 
  
 不會整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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