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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2/03/11 11:27:00 A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危老條例的租稅優惠 行政院又放寬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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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原本的版本在111年5月11號之後就不再,有租稅優惠,果然今天111年3月10日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定案,多延長了5年。 
  
 行政院民國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111年5月12日至116年5月11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0642&log=detailLog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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