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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2/03/27 10:27:00 A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更案 估價師費用怎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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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估價師得收取的費用,在各縣市的「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中均有詳列,以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 年 1 月 15 日北市都新字第 1106000235 號函公告的「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為例,估價師費用收取方式及法規如下: 
  
  
  說明十、估價費用(含估價師簽證費用) 
 (一)定義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第 60 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 
 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4 項之土地改良物價值查定,亦得包含於本項。 
 (二)提列說明 
 1.估價費用(含估價師簽證費用)計算基準實施者得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每家均得依下表之標準認列。被選定為權利變換基礎之鑑價機構得加計選定費用,為基本服務費用的30%,但不低於新台幣 25 萬元。 
  
  
 計列方式(萬元): 40+(A+B+C)×D 
 說明(包含簽證費用): 
 A:更新前須估算區分建物價值筆數  
 B:更新前土地筆數 
 C:更新後主建物筆數 
 D:A+B+C 合計小於 100 筆(含),則D 為 0.5;若 A+B+C 大於 101(含),則超過 101 部分,D 為 0.45。 
 不含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與登記簿謄本等相關文件申請費用 
  
 另有特殊情況者得另外加計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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