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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6/04/27 08:24:00 A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更信託是保障還是圈套?揭開「地主出產權、實施者出空支」的不對等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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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主在簽下都更合約時,看到「信託」二字,就以為進了保險箱。但站長要在這裡潑盆冷水:現行的信託機制,如果不加註額外條款,對地主來說,根本是一場極其不公平的賭局。 
  
 
 
  
  
  
 在都更案中,地主必須將最核心的資產——「房屋和土地」產權移轉給銀行(受託機構),這是為了確保產權獨立,不被 實施者債務波及。但弔詭的是,地主把命根子都交出去了,制度卻「默許」 實施者可以不必存入一毛錢的自有資金。 
  
 今天就來拆解,為什麼實施者總是抗拒「真金白銀」入帳,以及地主如何陷入這場「空手套白狼」的危機。 
  
  
  一、 資金運用效率的背後: 實施者正拿「你的案子」去玩財務槓桿 
  
  實施者常說:「資金存入信託會被凍結,影響營運效率。」 
  
 直白翻譯: 實施者想玩的是「輕資產」運作。 實施者看重的是資金的流動性,一旦錢存進信託,就得乖乖看工進請款。他們更偏好利用你的土地去融資、拿買方的預售款去蓋房子,而自己的自有資金?那是拿來買下一塊地、滾動下一個利潤的籌碼。 
  
 地主承擔了產權喪失的風險, 實施者卻在信託專戶外享受財務自由。這種「風險地主扛,現金實施者轉」的博弈,本質上就是一種利潤與風險的極端不對等。 
  
  二、 法律規範的「最低標」陷阱:保護了買方,卻遺忘了地主 
  
 目前主管機關(銀行局、信託公會)制定的標準化契約,出發點大多是為了「預售屋履約保證」。 
  
 但這個架構是蓋給「買家」看的,不是蓋給「地主」看的!因為法規沒有硬性規定 實施者的「自有資金」或「合建保證金」必須入信託, 實施者自然會拿著這份「法律最低標準」的契約告訴地主:「看,我們都按政府範本走,很安全。」 
  
 地主往往因為話語權不足,或是過度信賴所謂的「品牌 實施者」,而忘了在契約中爭取「 實施者自有資金應足額存入專戶」的防線。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地主會驚覺,信託帳戶裡除了自己的權狀,並沒有 實施者的真金白銀,多數實施者的錢,即便叫做價金信託,可能都是來自於賣掉地主部分土地的預售屋買方繳交的預購款,頂多加上銀行因為地主參與信託,覺得擔保品足夠而借給實施者建築融資款,前者是預售屋買方上繳的,後者是銀行給的,那實施者應該負擔和支出的「錢」,在哪裡?財務計畫有載明嗎? 
  
  三、 受託機構的角色限制:銀行只是「帳房」,不是「保鏢」 
  
 許多地主以為,銀行當受託人就會幫忙監督 實施者。 
  
 戳破幻想: 銀行在信託中的角色非常保守,他們只負責「管帳」跟「對發票」。銀行通常不具備、也不願意承擔「工程監督」或「開發風險管理」的專業。為了規避麻煩,銀行傾向採用最簡單的標準契約,若地主提出「自有資金入帳」或「嚴格審核動支」,銀行反而會以行政成本增加為由勸退地主。關鍵在於,未來如果爛尾了,銀行可將全案執行強制執行、法拍,銀行是給錢的人,未來第一順位一定是他,該領回的,從來少不了,但地主呢?會剩多少? 
  
 為了正確說明信託的權利義務,民國100年內政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公會)官網的「常見信託業務」專區中,都有關於「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的定義與作業說明,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萬一爛尾了怎麼辦?目前的程序中只有優先保障受託人,就是信託業者可先拿走管理和處分所需的費用,剩餘的才是預售屋的買方,你沒看錯,是只針對預售屋的買方;至於參加都市更新的地主,抱歉,現行法令目前沒有給予明確的保障,更殘酷的說,給地主的保障,遠不及給預售屋買家應有的保障,因為買賣預售屋還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這是政府給買預售屋者的保障;但參與都市更新,即便是權利變換的模式,目前僅僅是政府有權審議,卻無保證之義務! 
  
  
  實質保障建議:不要只做「半套信託」! 
  
 如果地主不想成為 實施者「空手套白狼」的對象,簽約合約時請務必堅持以下三點: 
  
 1. 堅持「專案信託」模式:不要只用標準範本。明確要求契約載明:實施者必須先將「合建保證金」及「開發準備金」足額存入專戶,且這筆錢應被列為優先受償標的。 
 2. 導入「第三方建經監督」:不應只靠銀行的金流管理。務必聘請專業的「建經公司」或「專案管理公司」進行實地稽核。見到工進、見到鋼筋,才能撥款,杜絕 實施者浮報開支。 
 3. 設置「硬性懲罰條款」:在契約中寫清楚,若 實施者未依約定期限存入應繳資金,地主有權暫停開發權利,甚至解除契約。 
  
 結語: 
  
 信託機制不應該成為 實施者財務槓桿的遮羞布。地主們,記住:沒有 實施者自有資金投入的信託,對你而言只是產權的轉讓,而不是風險的保障。 在簽字之前,請確認 實施者是否也拿出了同樣重量的「真金白銀」! 
  
 說到這裡,可以理解為何內政部、行政院甚至總統都在大力鼓吹自主都更,要積極將「全案管理方」納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以便納管嗎?因為多數沒出錢的實施者,其實就僅僅只是「全案管理方」,他們與地主方的關係,其實就應該是民法的委任關係,而委任過程中,真正的老大應該是地主,地主應該享有更換不適格廠商的權力,而非不簽廠商的合建契約,自己就莫名其妙成了釘了戶,還擔心受怕要被強拆,實在太扯了! 
  
 仍執意用自家老屋信託抵押給銀行,用換來的籌碼一次ALL IN 全押注,然後再聽天由命嗎?您也如此賭性堅強嗎?趕快把屬於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拿回來吧,願意出資也真的有實力的廠商,未來等自家整合好再請他們來協助,才是負責任的做法。除此外,別忘了,真正最有錢的金主,其實正是早已繳清老屋貸款的地主們!遠親不如近鄰,別再近廟欺神了,敦親睦鄰才是都更的最佳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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