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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5/10/28 01:04: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更案的地上權人 也可以合併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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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詢問: 
 請問站長,地上權案子,都更後價值以都更前計算 
 ,是不是對區權人很不利? 
  
 站長回覆: 
  
 可參與權利變換,價值可由估價師鑑價確認,如果權利價值不足以分到一間新成屋,也可以跟其他權利價值不足的權利人合併選屋,否則就只能領更新前價值。 
  
 法規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7款、第60條

更新後合併分配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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