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土地所有權人沒有100%同意的情況下,能夠申請建造執照嗎? 某個案場,素地持分所有權人要參與都更,建商認為他的權利價值不足以分配到最小面積,所以不理會他,拒絕協商,擺明了要讓他成為都更過程中,所謂「不能」的地主,意即因為權利價值不足以領到最小的一戶面積,所以只能領錢走人,而且領的是「更新前」的價值,對地主而言,更新前目前估價出來的價值,是1100萬元,而更新後的價值則是1800萬元,地主和建商,彼此都了解中間的差異,因此不斷有程序上的攻防。 最終的關鍵是,由於地主只有土地持分,沒有房屋,所以在申請建造執照過程中,原本需要附上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同)」和「拆除同意書(拆同)」中,地主只剩下交付「土同」的籌碼,是否這位地主有機會以此作為談判籌碼,堅持不同意,讓建商無法申請建造執照,進而願意與他溝通協調價金? 建築師和站長回覆: 一般建照需要100%同意才能申請建照,除非是畸零地、保留地等,劃出申請範圍。 但在都巿更新案中,申請建造執照時應該繳付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應比照核准權利變換的同意書,免再檢附,即可掛建照。 因為權變核准函,會函示期限內要完成建照掛號。 這就表示,如果有10%未同意戶,建商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准之後,仍可以申請並拿到建造執照的核准函,但最終若該戶具有地上物,仍排除不了,就會卡在拆除執照無法核發,短期內無解,老房子拆不了,建造執照恐怕就要因此遭到延宕,恐要過期重送了。 因此當沒有辦法100%都同意時,建商即便權變過關核定,還是問題重重,都可能是做白工,開不了工,風險極大。 這也是現行的都更程序中,雖然定更新地區75%、自行劃定單元80%、迅行劃定50%的同意比例,不需要100%官方就可以進行權利變換核定,但最終在面對拆除這一關時,仍然可能會卡住,但前提必須是,權利人擁有合法建物,才有機會卡住。 乍看彷彿讓更多地主有機會成為釘子戶,阻擋都更案開發,似乎有違背都更的精神的嫌疑,但平心而論,每一間房子都是老百姓或地主的私有財產,純粹為了開發利益而介入的建商,只是營利者,在居住權益和營利之間,應該優先保障誰的權益?當多數都同意的時候,剩下少數不同意戶,是否真的就損害到多數人的居住權益、增加安全上的風險,或是擋到多數人的財路? 做抉擇不容易,最終恐怕都要回歸到法律問題的檢討,縱使有都更條例第57條所謂的強拆機制,但是憲法第10條,直接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您覺得強拆機制,還強得了、拆得了嗎? 如果你是法官,做出來的決定,會是其他法官也都願意同意或承認的標準嗎? 都更是條漫長的路,與其強迫地主、承辦員、建商、法官做決定、做壞人,為何不讓地主擁有更多選擇權,當要走的可以走,要留的可以留,國家根本不需要浪費人民的納稅錢去蓋社會住宅,馬上擁有數十萬戶社宅。 真正加速都巿更新的方法一直都在,奇怪的是,為何官員們都沒看到? 歡迎加入站長的LINE,共同點亮一根蠟燭: 歡迎加入「都更之家」共學! 站長的都更良心書:如何創造都更多贏!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94487?srsltid=AfmBOooGxI-BX3b3qwHck9uoT7xnD4QuooGF9fu-U5pqoNO-S6bfdw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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