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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4/08/05 12:56:00 PM
發稿人:站長 | 修改新聞稿
都更代理人 避免賤賣老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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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多年來宣導地主權益,力推社區應先整合、後選商,已獲得諸多社區和地主認同與響應,自己的家園自己救,相信地主們都有這樣的共識與認知。 
 
 
  
 但經常有地主反應,理解整合的重要性,但鄰居們的想法天馬行空、五花八門,有時利益集團會釋放煙霧彈或利用各個擊破的方式進入家門,不斷遊說、示好之後,鄰居們即便看不懂合約,仍難免因為心軟而屈就,最終簽下不平等條約,將自己綁死、也成了其它住戶的對立者。 
  
 台灣是民主國家,在多元、開放的社會中,無法以強制力施壓在任何一個良善的人民身上,何況那些不具公共利益、不具正當性的法規,如何能執行下去?在諸多判決已挺身而出與權益方站在同一陣線之時,在國產署告贏市政府、地主告贏建商、施工中案件因此停工、囑託登記案件因為程序瑕疵而遲遲不給登記時,您還相信強拆、代拆,是合法或合理的規範嗎? 
  
 想進入大都更時代,必須先釐清基本的權利義務,危險的應該要更有強制力,但不危險的,則要有足夠的正當性和公益性,至於什麼叫危險、什麼叫不危險,怎能單憑一位廣義的專業者,就決定整棟大樓的生死,就剝奪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保護!在判決書上,我們看到法官對於政府單位主張:用單一專業者的切結書,認定安全無虞這件事,並未給予支持。但也要小心,即便找了三位,就代表地主方應有的權益,一定會受到保護嗎? 
  
 當估價師由一家變成三家,政府卻不必埋單負責時,估價程序、估價條件的正當性、合理性,恐怕仍然掌握在付錢的實施者手上,如果無法實質保護地主的財產,找十家也無濟於事,何況這三家的錢,政府其實一毛也沒出,實質上都是地主大家出,因為這都要列入共同負擔成本,最後折價抵付,讓地主們用更多的房屋坪數折抵現金支付給建商,出錢的其實都是地主,只是先付出估價費的是實施者,估價師們面對的老闆們,也都是實施者而不是地主,給錢的最大,導致遊戲規則失衡,但對實施者而言就一定有好處嗎?也未必,成本墊高了,風險也跟著增加;同樣道理,找一位建築師或技師,透過簽證負責的做法也大有可議,可以一下子是海砂屋,換另一個技師驗,又不是海砂屋,專業還有尊嚴和價值嗎?當愈來愈多專業者被迫出賣良知和道德時,利益早已侵蝕到台灣每一寸土地上了,政府沒看到嗎? 
  
 在諸多實施已久的市地重劃案、區段徵收案當中,政府都是實質的主導者、負責人,就是都市更新中所稱的實施者,這個制度的公信力才是足夠的,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公法的遊戲規則中,出事了可以告政府,但在都市更新的遊戲規則中,因為公私不分,政府當仲裁人、設計遊戲規則、制定成本限額,一旦與市場有落差,政府是否有責任補差額、實施者有無退還共同負擔成本提列總額與實際支出之間的差額,有嗎? 
  
 如果是公家做東,如何能允許這樣的事情存在?這不是賤賣百姓的資產,什麼才是賤賣? 
  
 公家發包案,如果標出去的金額10億元,就算實際上建商只花了9億元,也要用10億元的發票核銷,如果建商造假,就用偽造文書來法辦,但都市更新案在核定之後,政府還有控管實施者的財務嗎?如果政府事後可以不管,為何事前可以制定相關的支出和收費標準? 
  
 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當中明令,關於人民之權利,應以法律定之,都市更新條例有保障到人民的權利嗎? 
  
 當人民在實體市場中可以議價,進入政府的遊戲規則中時卻喪失議價權,有道理嗎?或許也行,但前題必須是政府主導,政府負責,否則政府就可能成了賤賣全民資產又不必負責任的共犯。 
  
 都更的不正義、都更的貪婪,從來不只是嘴巴上說說,而是在法規的源頭,就塑造出的不正義,在法規盡善盡美之前,我們救不了每一位地主,也無需拯救任何人,因為那都是地主自己的選擇,請您自行承擔。 
  
 但如果您願意參與,希望趕快甦醒,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都樂意協助,也能適時伸出援手,只因為我們願意說真話,更鼓勵地主們別再因為小利,而喪失寶貴財富,將自己的資產拱手送人,應儘快尋找合適的都更代理人或都更經紀人,為漫長且黑暗的都更重建,點亮一盞明燈,及早迎接曙光! 
  
 如果您還是搞不懂,歡迎加入「都更之家」一起共同學習,唯有掌握知識權,才能掌握財產分配權! 
  
 都更之家:https://tnews.cc/ur/NewsCell315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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